2018-10-04 15:01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修正草案」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外商在台自由貿易港區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工作,例如儲存、運送或交付客戶等業務,可享租稅優惠,這將有利於政府招商。

交通部航政司長長陳進生說,這次修法重點有4點。第1,免徵營所稅的適用對象,修改為「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輔助性質之活動」,包括外商、符合設管條例的大陸地區營利事業都可適用免稅。

第2,適用範圍也從原本「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單加工」改為「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考慮稅基問題,未來從事「簡單加工」要課稅;不過,貼標、包裝、區分級別等,屬於儲存、運送及交付的一環,繼續享有免稅。

第3,免稅範圍擴大,原本貨物銷售國外客戶100%免稅,銷售國內客戶只能在年度銷售總額10%內免稅,修法後變成無論是銷售境內或境外客戶,年度所得100%均免稅。

第4,新法設有過渡條款,今年底前申請核准的案件仍適用原規定,最長可延至2021年底。明年度申請核准案件都適用新修正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這次修法背景是歐盟在對全球92個國家的稅制進行調查,台灣也在其中,調查各國稅制有否違反其標準,可能會逃漏稅。進而發現台灣的自由貿易港區設置條例裡規定的國內外差別待遇,可能會危及歐盟稅。因此,本次修法回到國際租稅管理條例的設置精神,因此就不強調租稅優惠是國內廠商或國外廠商。

修法改為若只是利用台灣的自由貿易港區,進行準備或輔助性質的工作,例如儲存、運送或交付給客戶的行為,可以提供租稅優惠。

宋秀玲表示,透過這次修法,也可鼓勵外商來台設置發貨倉庫,運籌帷幄中心,享受類同「租稅協定」的優惠,新制也經由歐盟檢視,沒有違背租稅公平的精神,是化危機為轉機。

宋秀玲表示,這對外商可能會有比較大的誘因,台灣地理位置吸引外商做為亞洲物流中心,日、韓、中國大陸、東南亞等;過去外商可能會想去新加坡運設物流中心,但考量星國運輸成本較高,台灣對外商更具誘因。

  •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修正草案」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交通部航政司長長陳進生(左)說明,此次修法有4個重點。(資料照)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修正草案」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交通部航政司長長陳進生(左)說明,此次修法有4個重點。(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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