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4 15:01

〔记者李欣芳/台北报导〕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29条修正草案」及「国际机场园区发展条例第35条修正草案」,外商在台自由贸易港区从事准备或辅助性质工作,例如储存、运送或交付客户等业务,可享租税优惠,这将有利于政府招商。

交通部航政司长长陈进生说,这次修法重点有4点。第1,免征营所税的适用对象,修改为「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仅从事准备、辅助性质之活动」,包括外商、符合设管条例的大陆地区营利事业都可适用免税。

第2,适用范围也从原本「区内从事货物储存或简单加工」改为「区内从事货物之采购、输入、储存或运送」。考虑税基问题,未来从事「简单加工」要课税;不过,贴标、包装、区分级别等,属于储存、运送及交付的一环,继续享有免税。

第3,免税范围扩大,原本货物销售国外客户100%免税,销售国内客户只能在年度销售总额10%内免税,修法后变成无论是销售境内或境外客户,年度所得100%均免税。

第4,新法设有过渡条款,今年底前申请核准的案件仍适用原规定,最长可延至2021年底。明年度申请核准案件都适用新修正规定。

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宋秀玲表示,这次修法背景是欧盟在对全球92个国家的税制进行调查,台湾也在其中,调查各国税制有否违反其标准,可能会逃漏税。进而发现台湾的自由贸易港区设置条例里规定的国内外差别待遇,可能会危及欧盟税。因此,本次修法回到国际租税管理条例的设置精神,因此就不强调租税优惠是国内厂商或国外厂商。

修法改为若只是利用台湾的自由贸易港区,进行准备或辅助性质的工作,例如储存、运送或交付给客户的行为,可以提供租税优惠。

宋秀玲表示,透过这次修法,也可鼓励外商来台设置发货仓库,运筹帷幄中心,享受类同「租税协定」的优惠,新制也经由欧盟检视,没有违背租税公平的精神,是化危机为转机。

宋秀玲表示,这对外商可能会有比较大的诱因,台湾地理位置吸引外商做为亚洲物流中心,日、韩、中国大陆、东南亚等;过去外商可能会想去新加坡运设物流中心,但考量星国运输成本较高,台湾对外商更具诱因。

  • 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29条修正草案」及「国际机场园区发展条例第35条修正草案」,交通部航政司长长陈进生(左)说明,此次修法有4个重点。(资料照)

    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29条修正草案」及「国际机场园区发展条例第35条修正草案」,交通部航政司长长陈进生(左)说明,此次修法有4个重点。(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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