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示意图(图/达志/示意图)

▲田女主张两造是不定期劳动契约,且有未足额给付工资等费用共46万4千零2元,要求新竹国小给付。(图为示意图,与新闻事件无关/达志示意图)

记者陈凯力/新竹报导

新竹一名田姓女代课师,在新竹国小任安亲班教师,因小学将安亲班委外办理,终止双方的劳动契约。只是田女认校方未足额给付薪资,且终止劳动契约,未依法付资遣费、特休假折算工资及给予非自愿离职证明书,田女因此提告求偿。法官认为田女主张有理,认定两造属不定期劳动契约,校方应再付27万3612元。

判决书指出,代课老师田女于2010至2017为新竹国小安亲班教师,因小学将安亲班委外办理,终止双方的劳动契约。只是田女认校方未足额给付薪资,田女主张,两造薪资是每40分钟1节,下午4时以前每节260元,4时以后每节400元,寒暑假每节260元,每月10为付薪日。

新竹小学却未依课表签到表核算,2013年到2017年间共短少了近16万元,资遣费14万7千余元,特休假折算工资15万6千余元,退休金专户8千元,以及非自愿离职证明书。田女主张两造是不定期劳动契约,且有未足额给付工资等费用共46万4千零2元,要求新竹国小给付。

校方委任律师辩说,两造不是雇佣关系而有劳基法的适用,田女是新竹国小依「新竹市立国民小学办理儿童课后照顾服务班补充规定」付钟点费,经费是来自家长缴费,校方受家长委托,实际上家长才是雇主,校方与田女并非雇佣关系,没有劳基法适用。且对于未足额给付工资部分,两造在签约之初即对服务时间有共识,双方合意,田女也于聘用期,在签到名册计算时数,从未争执劳动时间有误,如此可证明就两造多次的定期劳动契约劳动有共识,事后田女却认出勤时间与实际填载记录不合,主张校方有短少给付薪资情形,违反承诺是没理由的。

校方律师表示,两造契约关系2017年8月底终止,田女请领的是「钟点费」并非「月薪」,每月薪资也不同,也证明田女不适用劳基法对象,是属支领钟点费用的钟点教师。校方代表律师主张,田女要求校方核发「非自愿性离职证明」无理。

法官调查,认两造间属不定期的劳动契约,田女需依新竹国小指示内容工作,提供劳力执行,且于请假时由第三人代课,且无拒绝小学指示工作的权利,且依劳保资料佐证,田女持续不间断地提供劳务前后长达7 年,校方所主张的两造是不定期劳动契约说法并不足采信。

法官认为,校方依法应给付田师7年年资的资遣费、未足额工资、特别休假折算费用,提拨劳保退休金专户,同时也应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田女主张有理,因此判校方应再给付27万3612元给田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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