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期間市警四分局員警及義勇交通警察,全力投入交通疏導工作,在安平商圈各交通樞紐路口共同努力維護交通順暢,平安守護民眾行的安全。(圖/記者林悅翻攝)

▲交通警察努力維護交通順暢,守護民眾的安全。(示意圖/記者林悅翻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近年經常發生國道警察執勤時慘遭撞死的意外,引起社會觀注,又政府對警察因公殉職的規定過於嚴苛迭生爭議。因此,內政部及銓敘部2日公布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放寬警察因公殉職的定義,只要是執行規定勤務,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的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就可符合「殉職」規定,獲得較優的撫卹金。

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所稱「殉職者」的定義有二,第一,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第二,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此外,現行法規對「因公死亡」與「因公殉職」的規定也有所不同,「因公殉職」撫卹金最高可達2000萬元,而「因公死亡」則只有1400萬元。

近年發生多起警消「因公死亡」,或「因公殉職」的爭議。對此,內政部前部長葉俊榮指示研修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放寬警察因公撫卹條件,未來包括員警處理國道事故、隧道事故等案件致死,都可以「因公殉職」撫卹;另外,若在修正施行之前,符合規定各款情形,而其撫卹尚未經審定者,即可以適用修正後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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