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蕙禎指,雙親因宣誓案一事需面對外界不斷以「畜牲」稱呼她的壓力。

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遊蕙禎及其3名助理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於去年11月未經準許下闖入立法會會議廳及會議室,5人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今天將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上次被裁定罪名成立時沒有作出求情的遊蕙禎,今早由代表律師呈上3封求情信,遊蕙禎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指出罪名成立等候判刑期間曾多次反覆思量自己是捍衛理念還是純粹以一己之私行事,雙親亦因宣誓案一事需面對外界不斷以「畜牲」稱呼她的壓力,或牽連他們的名聲,令她深感歉疚亦沒給予父母足夠的陪伴。患鼻咽癌的父親仍在受癌症療程的折磨,在旁曾患大腸癌的母親獨力面對,又因她發生的一連串事件飽受煎熬,外人無法想像。她稱這幾年只專注於政治社運,希望在未來的日子中,還有機會和時間陪伴及彌補他們,重新做一個孝順的女兒。

遊蕙禎亦在求情信中指出自己一直輕視自己言行所帶來的影響以及應承擔的政治責任,欠缺思量便衝前去做,難以稱為公眾的好榜樣。克盡己任的前助理們則因她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後頓失工作,對助理的行為及判斷,她於道德上責無旁貸,亦冀裁判官對他們予以輕判。遊指她已重新思考案發當日會否有更好的處理方式,今天呈函作求情是盼裁判官能考慮非監禁式刑罰,令她有機會盡她為人女兒、公眾人物及案發後她應承擔的責任。

由左至右:楊禮康、遊蕙禎、梁頌恆及鍾雪瑩。

5名被告梁頌恆(30歲)、遊蕙禎(25歲)、楊禮康(24歲)、鍾雪瑩(25歲)及張子龍(29歲),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2樓立法會1號會議室外,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即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悔辱性或挑撥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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