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蔡東利

小明自小在國外留學,朋友同學之間多有吸食大麻的經驗,後來返台工作後,三不五時仍有在吸食大麻,並固定向藥頭綽號「大尾哥」之人購買大麻吸食,後來「大尾哥」因為販賣大麻被查獲而送監執行,頓時,小明失去了購買大麻之來源。所幸,現在網路發達,小明就上網逛逛各大論壇,居然發現遠在美國加洲的「David哥」也有在賣大麻,小明抑制不住內心的喜悅,立馬向「David哥」購買大麻後,再由「David哥」以國際航空郵包寄送到臺灣,小明殊不知其將大難臨頭...…。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規定,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因此如小明向「大尾哥」購買大麻後,持有或是施用大麻,該行為會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度:3年以下)及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度:2年以下)。

但如果小明向「David哥」購買大麻,那就更是個大麻煩了。除了上開所述之罪行外,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均為管制進出口商品,因此不得私運進口,否則即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罪(法定刑度:7年以下),另外也會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度: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小明雖然只是單純購買毒品之行為,然因為毒品係從國外進入臺灣,其適用之法條即有上開差別,法定刑度也是天差地遠。所以還是老話一句,勇敢向毒品說~~~母湯哦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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