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校大學生,村裏徵地卻不給我補償,這合理嗎?

某在校大學生李四,在上大學時把戶口遷入了該大學。在其大三期間,其老家附近要修高速公路,李四家的合法承包地在徵地範圍內。徵收方給予的補償比較合理,李四家就簽訂了徵地補償協議,並獲取了青苗的補償款,村裏說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償會會打到村裏,然後由村裏開大會決定如何分配。在村委會收到徵地補償款後,就徵地補償款分配問題召開了村民代表會議,會議決定,對戶口遷出的人不給予分配土地補償。此時,李四的戶口已經遷至大學,他也是沒有補償的,李四一家覺得不合理,李四和其他戶口遷出的情況不同,認爲李四應該可以分得土地補償款的。那今天由小編爲大家講解一下,像李四這種戶口遷入學校的在校大學生可以分得土地補償款嗎?

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我國法律法規並沒有對其進行具體規定。在天津、西安、重慶等地的高級人民法院頒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辦法》,基本做法是將戶籍作爲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形式要件,將常住、履行村莊義務、依靠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作爲其基本生活保障實質要件。

因此在實踐中,認定是否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常住戶口;(2)是否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爲其基本生活來源;(3)是否與其他村民之間形成較爲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4)是否享有了應有的權利和履行了應盡的義務,如參加村民大會行使表決權,或是參加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等。

戶口沒有遷出的大中專學生,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認定是沒有疑問的。那對於李四這種遷入學校的在校大學生呢?

並且,像李四這種在校就讀的大中專學生,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其學業的完成,主要靠其父母的供給,也就是說靠的是土地收益,所以,其並未脫離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不能因此而否定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也不能剝奪其獲得的徵地補償費的權利。

那如果遭遇李四這種情形的在校大學生該如何維權呢?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村民大會的決議侵害了李四依法分配土地補償款的權益,李四可以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決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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