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癞蛤蟆」非彼「癞蛤蟆」。

我们先来看一下案件始末:2019年3月初开始,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傅某某、王某、王某某、李某某共六人在平度市全市仍处于禁猎期内的情况下,未取得猎捕批准手续,在平度市(平度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旧店镇内(包括原大田镇)、崔召镇内的河道、池塘水域内,以下地笼网的方式猎捕「癞蛤蟆」2559只。这2559只「癞蛤蟆」其实是国家「三有动物」中华蟾蜍。什么是三有动物?三有动物是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

为什么此类事件时有发生,我觉得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国家保护动物的知识普及的不够全面。

其实像现在的许多人,对国家保护动物的品类,什么动物被国家列入国家三有动物的知识了解的少之又少,其实被列入国家三有动物的品类高达1700多种,在我们身边常见的就有麻雀,青蛙和刺猬等。而案件中的「癞蛤蟆」并不是我们常见的癞蛤蟆,而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中华蟾蜍」。

二、人们的法律意识薄弱。

案件中的六人,在平度市全市仍处于禁猎期内的情况下,未取得猎捕批准手续,就大肆捕猎,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六人对于此项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还知之甚少。

三、六人存有侥幸和功利心理。

「中华蟾蜍」作为国家的三有动物,不仅是有益动物,除可以捕食害虫外,其还有很高的药用价值。蟾蜍全身多处可入药,包括蟾酥、蟾皮、干蟾、蟾蜍头、蟾蜍舌、蟾蜍肝、蟾蜍胆等。蟾酥具有解毒、消肿、止痛等功能,用于治疗痈疖、咽喉肿痛、龋齿疼痛等病症。蟾皮的用药历史悠久,主要用于治疗肿毒、慢性气管炎等。

而此六人正是存有侥幸和功利心理,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还大肆捕猎国家保护动物,进行违法活动,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做了违法的事,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抓了2559只癞蛤蟆,看到这我就想起小时候和小伙伴们也抓过癞蛤蟆,不过是抓来玩的,那时候不懂事,胆子大,现在年龄大了,看到了癞蛤蟆反而害怕。

癞蛤蟆又叫金蟾,听说可以入药,至于做什么药不得而知,这些人为了钱真是什么事都干,但是癞蛤蟆在我看来应该是吃害虫的动物,一下子抓了那么多,会不会影响当地的生态平衡呢?呵呵,我是不是想的太严重了呢?癞蛤蟆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不管是几级的,都是国家保护动物,这些人抓了这么多应该已经违法了,终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这里我想告诉大家,做什么事都不能做违法的事,不管事大事小都不能做,逮个青蛙,癞蛤蟆也会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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