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微信公眾號:律事說)

一位小夥伴向我求助:小夥伴就職一家科技公司,入職後發現之前承諾的工資薪金、福利待遇根本沒有實現,且公司內部管理混亂、烏煙瘴氣,準備離職時,從前輩處得知,公司出的離職證明上面有領導評語,而且都是負面評語,每份必有。這讓小夥伴很擔心會不會影響到後續的求職。

找我真是找對人了。下面,我講從原單位和新單位兩個部分來分析。

一、針對原單位,在離職證明上寫評語,尤其是負面評語,就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即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

其次,離職證明上應該寫點啥呢?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即離職證明只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其他的信息都不用寫,也不能寫。

那麼問題來了,針對這負面評語,你如何維權呢?

有以下幾個建議:

1、自行和單位協商,要求單位不要寫評語。

2、若自行協商不成,建議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出面責令原單位改正。

3、若效果仍不理想,則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終極大招,如果對仲裁結果還不滿意,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二、針對新單位,新單位要求你提供離職證明,一般是辦入職手續的時候,面試時候通常不會要求你提供。

況且,新單位要求你提供離職證明,主要是為了確認你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避免一些糾紛。相關法律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再者,新單位向你發出了入職通知書後或者你已經在辦理入職手續時,新單位以你原單位離職證明上的負面評語,不予錄用你的行為,涉嫌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新單位的入職通知書明確約定了報到時間、工作崗位、工資薪金,並且還明確表示公司將與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份入職通知書就符合要約的特徵。當事人接到入職通知書後即向該新公司表示同意其中的內容,願意簽約,屬於對該公司發出要約的承諾,產生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違反都將承擔違約責任。你可以據此要求新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在辦理入職手續時也是同樣如此。

綜上,勞動者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要出於怕麻煩或者其他原因,就退縮。有問題可以找趙佳佳律師,讓專業的人給你提供更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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