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來源於:紅星新聞--記者 於遵素 受訪者供圖 編輯---陳艷妮

2月15日,四川成都市民謝先生拿到了小兒子小哲(化名)的骨髓穿刺等檢查結果,基本確診為急性髓系白血病。謝先生想起,曾給兒子買過重疾險,但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時,卻被告知,因小哲做檢查的時間在「90天等待期」內,不能理賠,只能做退費處理。

22日,保險公司回復表示,客戶在合同生效90天內3次住院,有多個診斷,具體描述各不相同,屬特殊案件,正在重新審核評估中,後續會按合同約定妥善處理。

給兒子買了重疾險

確診白血病卻被拒賠

謝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18男11月14日,小兒子小哲還不到1歲時,妻子高女士就為他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保險項目,其中投保主險的基本保額為120萬,附加長險的基本保額120萬,兩項保險費共計1.08萬元。合同生效時間為2018年11月14日19:19分。

2月5日,小哲因反覆發燒被送到成都市婦女兒童中心醫院檢查治療。謝先生說,2月11日,醫生建議給孩子做進一步檢查,要做腰椎穿刺和骨髓穿刺,2月12日,因抽取樣本不理想,醫生再次做骨髓穿刺,樣本分別在院內和送往北京機構檢查,2月14日就拿到了院內的檢查報告,結果顯示「骨髓象考慮AML(急性髓細胞白血病)」,2月15日,外送的檢驗結果也顯示「AML—m7?(不確定)」,醫院繼續為小哲做了免疫分型、染色體等項目的檢查,綜合判斷。2月21日,醫院出具的住院病情診斷證明顯示,診斷為「急性髓系細胞白血病(m7),膿毒症」。

謝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18男11月14日,小兒子小哲還不到1歲時,妻子高女士就為他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保險項目,其中投保主險的基本保額為120萬,附加長險的基本保額120萬,兩項保險費共計1.08萬元。合同生效時間為2018年11月14日19:19分。

2月5日,小哲因反覆發燒被送到成都市婦女兒童中心醫院檢查治療。謝先生說,2月11日,醫生建議給孩子做進一步檢查,要做腰椎穿刺和骨髓穿刺,2月12日,因抽取樣本不理想,醫生再次做骨髓穿刺,樣本分別在院內和送往北京機構檢查,2月14日就拿到了院內的檢查報告,結果顯示「骨髓象考慮AML(急性髓細胞白血病)」,2月15日,外送的檢驗結果也顯示「AML—m7?(不確定)」,醫院繼續為小哲做了免疫分型、染色體等項目的檢查,綜合判斷。2月21日,醫院出具的住院病情診斷證明顯示,診斷為「急性髓系細胞白血病(m7),膿毒症」。

謝先生說,根據15日的各項檢查,醫生基本能判定小哲患的是白血病,夫妻倆這才想起,曾經給小哲買過重疾險,白血病符合所保障的80種重大疾病中的第一類,「與惡性腫瘤相關的疾病」,隨即聯繫保險公司辦理理賠。

但20日,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回復表示,小哲的情況屬於在「等待期」內確診,不能理賠,只能終止,退還保費。

疑惑:等待期規定「首次發病並經醫院確診」

是以做檢查時間為準還是以檢查結果出具為準?

謝先生表示,保險公司理賠的工作人員解釋,是根據小哲的確診時間倒推,15日醫院出具了相關檢查結果,小哲的檢查時間是2月11日,而2月11日,恰好是保單生效後的第89天,尚在等待期內,因此根據保險合同,不能理賠,只能做退保處理。

20日,保險公司以該保單情況「屬於《愛滿分重疾》合同中約定的『等待期』期間內的保險事故」作出保單終止處理,將保險費退還到了銀行卡中。

但謝先生說,自己堅決不認同這樣的解釋和保險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行為,因為保單中,關於等待期的解釋為:「從本附加險合同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90日內,被保險人首次發病並經醫院確診為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輕度重疾」,我們(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將退還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費,本附加險合同終止。主險合同同時終止,退還您所支付的主險合同保險費。這90日的時間成為等待期。」

關於「首次發病並經醫院確診」,謝先生認為,確診時間應該是報告出具的時間,而不是抽取樣本做檢查的時間,根據小哲的檢查報告,這個時間為2月15日,已經超過了90天「等待期」。

21日,在收到保險公司的紙質《理賠決定通知書》後,謝先生和妻子到保險公司提出了申訴。

保險公司回復:特殊案件 正重新審核評估

22日,保險公司回復表示,「首次發病並經醫院確診」為保險合同中的固定條款,公司將嚴格按照合同執行。

客戶在合同生效90天內3次住院,有多個診斷,具體描述各不相同,屬特殊案件,出現爭議。

3月21日投保人提供兩份新的醫院病情證明,表達理賠訴求異議,公司已受理,目前根據新的材料正在重新審核評估中,後續會按合同約定妥善處理。

對於合同生效90天內3次住院記錄,謝先生表示,2018年11月18日,也就是在投保後4天,因小哲有濕疹,家人帶他到過醫院做過系列檢查和治療,確診為免疫性血小板減少症,先後確有住院治療記錄,但該疾病不在重疾險保障範疇中。

本次拒賠案例拒賠原因很簡單就是觀察期的認定不同。

百度百科

是指保險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時期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這段時期稱為等待期。

健康保險的保單中常規定一個等待期或觀察期,等待期或觀察期多為180天,被保險人在等待期或觀察期內因疾病支出醫療費用或收入損失,保險人不負責任。等待期或觀察期結束後,健康保險責任才正式生效。

不同保險公司的不同類型重疾險都會設置觀察期。行業大部分觀察期都是90天當然也有180天的。觀察期設置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客戶逆選擇。

觀察期定義不同,自然觀察期內發病,觀察期後確診理賠結果也會不同。

就比如謝先生購買的重疾如果是下面兩款重疾的其中一款。

第一款的重疾保險責任

按照這個重疾條款的定義來講,謝先生小兒子小哲拿到自己的保費1.08萬元。

第二款的觀察期定義

按照這款重疾條款對於等待期的定義,謝先生小兒子小哲是拿到240萬的理賠金。

第一個退保費1.08萬,

第一個賠保額240萬,

不用說各位也知道差距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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