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来源于:红星新闻--记者 于遵素 受访者供图 编辑---陈艳妮

2月15日,四川成都市民谢先生拿到了小儿子小哲(化名)的骨髓穿刺等检查结果,基本确诊为急性髓系白血病。谢先生想起,曾给儿子买过重疾险,但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却被告知,因小哲做检查的时间在「90天等待期」内,不能理赔,只能做退费处理。

22日,保险公司回复表示,客户在合同生效90天内3次住院,有多个诊断,具体描述各不相同,属特殊案件,正在重新审核评估中,后续会按合同约定妥善处理。

给儿子买了重疾险

确诊白血病却被拒赔

谢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8男11月14日,小儿子小哲还不到1岁时,妻子高女士就为他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保险项目,其中投保主险的基本保额为120万,附加长险的基本保额120万,两项保险费共计1.08万元。合同生效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19:19分。

2月5日,小哲因反复发烧被送到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检查治疗。谢先生说,2月11日,医生建议给孩子做进一步检查,要做腰椎穿刺和骨髓穿刺,2月12日,因抽取样本不理想,医生再次做骨髓穿刺,样本分别在院内和送往北京机构检查,2月14日就拿到了院内的检查报告,结果显示「骨髓象考虑AML(急性髓细胞白血病)」,2月15日,外送的检验结果也显示「AML—m7?(不确定)」,医院继续为小哲做了免疫分型、染色体等项目的检查,综合判断。2月21日,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情诊断证明显示,诊断为「急性髓系细胞白血病(m7),脓毒症」。

谢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8男11月14日,小儿子小哲还不到1岁时,妻子高女士就为他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保险项目,其中投保主险的基本保额为120万,附加长险的基本保额120万,两项保险费共计1.08万元。合同生效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19:19分。

2月5日,小哲因反复发烧被送到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检查治疗。谢先生说,2月11日,医生建议给孩子做进一步检查,要做腰椎穿刺和骨髓穿刺,2月12日,因抽取样本不理想,医生再次做骨髓穿刺,样本分别在院内和送往北京机构检查,2月14日就拿到了院内的检查报告,结果显示「骨髓象考虑AML(急性髓细胞白血病)」,2月15日,外送的检验结果也显示「AML—m7?(不确定)」,医院继续为小哲做了免疫分型、染色体等项目的检查,综合判断。2月21日,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情诊断证明显示,诊断为「急性髓系细胞白血病(m7),脓毒症」。

谢先生说,根据15日的各项检查,医生基本能判定小哲患的是白血病,夫妻俩这才想起,曾经给小哲买过重疾险,白血病符合所保障的80种重大疾病中的第一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随即联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但20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回复表示,小哲的情况属于在「等待期」内确诊,不能理赔,只能终止,退还保费。

疑惑:等待期规定「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

是以做检查时间为准还是以检查结果出具为准?

谢先生表示,保险公司理赔的工作人员解释,是根据小哲的确诊时间倒推,15日医院出具了相关检查结果,小哲的检查时间是2月11日,而2月11日,恰好是保单生效后的第89天,尚在等待期内,因此根据保险合同,不能理赔,只能做退保处理。

20日,保险公司以该保单情况「属于《爱满分重疾》合同中约定的『等待期』期间内的保险事故」作出保单终止处理,将保险费退还到了银行卡中。

但谢先生说,自己坚决不认同这样的解释和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因为保单中,关于等待期的解释为:「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成为等待期。」

关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谢先生认为,确诊时间应该是报告出具的时间,而不是抽取样本做检查的时间,根据小哲的检查报告,这个时间为2月15日,已经超过了90天「等待期」。

21日,在收到保险公司的纸质《理赔决定通知书》后,谢先生和妻子到保险公司提出了申诉。

保险公司回复:特殊案件 正重新审核评估

22日,保险公司回复表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保险合同中的固定条款,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客户在合同生效90天内3次住院,有多个诊断,具体描述各不相同,属特殊案件,出现争议。

3月21日投保人提供两份新的医院病情证明,表达理赔诉求异议,公司已受理,目前根据新的材料正在重新审核评估中,后续会按合同约定妥善处理。

对于合同生效90天内3次住院记录,谢先生表示,2018年11月18日,也就是在投保后4天,因小哲有湿疹,家人带他到过医院做过系列检查和治疗,确诊为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先后确有住院治疗记录,但该疾病不在重疾险保障范畴中。

本次拒赔案例拒赔原因很简单就是观察期的认定不同。

百度百科

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

健康保险的保单中常规定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等待期或观察期多为180天,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等待期或观察期结束后,健康保险责任才正式生效。

不同保险公司的不同类型重疾险都会设置观察期。行业大部分观察期都是90天当然也有180天的。观察期设置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客户逆选择。

观察期定义不同,自然观察期内发病,观察期后确诊理赔结果也会不同。

就比如谢先生购买的重疾如果是下面两款重疾的其中一款。

第一款的重疾保险责任

按照这个重疾条款的定义来讲,谢先生小儿子小哲拿到自己的保费1.08万元。

第二款的观察期定义

按照这款重疾条款对于等待期的定义,谢先生小儿子小哲是拿到240万的理赔金。

第一个退保费1.08万,

第一个赔保额240万,

不用说各位也知道差距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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