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自從事律師職業以來,在工作中接待了無數勞動者有關勞動糾紛的法律諮詢,也代理了為數眾多的勞動糾紛類案件,在這些案件以及法律諮詢中,勞動者最為普遍的訴求主要集中在追討拖欠的工資以及經濟補償的索賠上。現勞動合同法已經實施了十餘年,相信大部分勞動者都知道「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那麼,員工如何辭職依然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呢?筆者現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並結合自身多年的律師執業經驗,特為大家做一下梳理與總結,希望能對大家的工作與維權有所幫助。

一、何為經濟補償金

簡單理解,就是用人單位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一

次性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保障主管部門頒布的相關規章都對經濟補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這也是勞動者在依法維權時的法律依據。(44節視頻大課:普通人也能快速製作出高質量的PPT)

二、勞動者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正確辭職方式

依據現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若用人單位存在剋扣員工工

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員工工資等特定違法行為時,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此時,勞動者可以無條件地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依據現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只有以下述理由之一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時,方可獲得經濟補償金:(44節視頻大課:普通人也能快速製作出高質量的PPT)

1)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的);

2)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足額的支付勞動報酬的(如:剋扣、停發、少發、拖欠工資);

3)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在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經濟補償金的個稅繳納問題

關於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估計關注的人不會太多。因為一則我國稅收規章制度那真是浩如煙海,讓人眼花繚亂;二則很多人都將是否繳稅以及如何繳稅的問題全部都丟給了財務人員。那麼,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44節視頻大課:普通人也能快速製作出高質量的PPT)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的規定,勞動者在因解除勞動合同時而獲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其他補助費用)時,收入數額在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則免繳個人所得稅;若超過的,超過的部分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簡單理解,就是對經濟補償金實行分段徵稅的方式。若經濟補償金數額在當地上年社平工資3倍以內的,免徵;超過3倍的部分,仍按原國稅總局的規定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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