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自從事律師職業以來,在工作中接待了無數勞動者有關勞動糾紛的法律諮詢,也代理了為數眾多的勞動糾紛類案件,在這些案件以及法律諮詢中,勞動者最為普遍的訴求主要集中在追討拖欠的工資以及經濟補償的索賠上。現勞動合同法已經實施了十餘年,相信大部分勞動者都知道「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那麼,員工如何辭職依然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呢?筆者現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並結合自身多年的律師執業經驗,特為大家做一下梳理與總結,希望能對大家的工作與維權有所幫助。
一、何為經濟補償金
簡單理解,就是用人單位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一
次性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保障主管部門頒布的相關規章都對經濟補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這也是勞動者在依法維權時的法律依據。(44節視頻大課:普通人也能快速製作出高質量的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