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黄杰提醒您:民国104税务新知
黄杰 Jackie:提醒大家,虽然到报税时间还有数个月,但有需相关税务规划还是早点准备比较好喔!
104年度综合所得税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课税级距、退职所得及最低税负制之金额如下:
一、免税额:每人85,000元;年满70岁之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直系尊亲属,其免税额为127,500元。
二、标准扣除额:纳税义务人个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数额以128,000元为限。
四、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综合所得税课税级距及累进税率:
104年度综合所得税速算公式
级别 104年度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净额×税率-累进差额
1 0~520,000 ×5% – 0
2 520,001~1,170,000 ×12% – 36,400
3 1,170,001~2,350,000 ×20% – 130,000
4 2,350,001~4,400,000 ×30% – 365,000
5 4,400,001~10,000,000 ×40% – 805,000
6 10,000,001以上 ×45%- 1,305,000
六、退职所得:
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其所得额之计算方式如下:
(1)一次领取总额在175,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
(2)超过175,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51,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
(3)超过351,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758,000元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七、最低税负制:
104年度个人免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之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时基本所得额应扣除之金额及免予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保险死亡给付金额,分别如下:
104年度个人之基本所得额在670万元以下者,免依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
104年度个人之基本所得额超过670万元者,其基本税额为基本所得额扣除670万元后,按20%计算之金额。
保险死亡给付,104年度每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3,330万元以下部分,免予计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基本税额条例12条第1项第2款但书)。
104年度及103年度,个人出售未上市及未上柜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将不再列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征基本税额,而改列入个人证券交易所得,按15%税率课征所得税。
申报适用期间:于105年办理104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适用。
资料来源:财政部
0918-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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