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一般是多久?

《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長短有所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實際中,不同行業、不同公司對試用期的規定是不同的,具體的試用期長短應在入職前確認清楚。

下面我們看這樣一個案例,楠楠畢業後入職一家公司,原本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可臨近試用期結束時,單位領導找他談話,說是基於他之前的工作表現,試用期要延長1個月。這種情況合法麼?

當然不合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試用期約定後不能再更改,自然不存在延長的說法。用人單位與楠楠約定了3個月試用期,不能隨意延長,否則就是違反法律。

2、試用期要簽勞動合同麼?

《勞動合同法》明確指出,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開始為其工作時就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在試用期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說,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簽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或者試用期間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都是不合法的。

3、試用期能解除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是勞動關係存續的一個正常階段,在此期間內,勞動者的各項權益均與在勞動合同期一樣,受到法律保障。試用期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就解除權而言,勞動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這相比勞動合同期內提前三十日的義務,自由度大幅增加。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試用期可以看作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考察期。

當然,法律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需要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不得隨意為之。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能給出合理理由後,可以終止試用,且不用承擔由解除勞動合同帶來的賠償責任。

4、試用期的工資怎麼發?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那麼,由此產生另外一個問題,試用期內公司能不能對員工降薪?

據此,我們可以理解試用期用人單位可以降薪,但是降薪的標準是有限度的,不能降到合同約定薪資的80%以下,且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試用期要交保險公積金麼?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在此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五險一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是法定義務。

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中小企業並不規範,試用期往往不為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出於自己利益的考慮,還是建議求職者在offer談判中把這些問題問清楚:是否有五險一金?五險一金的繳納基數是多少?繳納比例是多少?

舉個例子,在很多企業裏,你的月薪是5K,本該按5K來繳納,可是企業往往會設定基本工資為3K,所以你只能按3K來繳納。而公積金的繳納比例是5%-12%,如果企業按12%繳納,那你每月扣除額應該是3000*12%=360元。如果企業按5%繳納,那你每月扣除額應該是3000*5%=150元。不同的基數、不同的比例對你的權益影響是很大的,所以要在入職前確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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