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前台南市议长李全教涉贿选案,台南高分院今(11)日上午开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再上诉。

▲前台南市议长李全教涉贿选案,今遭台南高分院判4年有期徒刑。(图/中央社)

李全教涉贿选案,2016年4月一审时被判4年徒刑、褫夺公权5年,经上诉后于2017年2月改判3年6个月徒刑、褫夺公权5年,但在同年12月被最高法院撤销判决、发回更审,今被台南高分院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李全教涉嫌以每票30万元到1千万元不等,向7名市议员寻求支持,并遭到全数拒绝,但检方仍认定李全教「行求支持」已触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而共犯罗进生、卓华民在法院中对犯行坦承不讳,成为李全教的定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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