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被控涉及議長賄選案,台南高分院判李3年6個月徒刑,最高法院去年底撤銷二審判決,將全案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今天上午宣判,駁回上訴,改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維持一審原判。本案仍可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判決理由前後矛盾,先認為李春成向谷暮邀誘行賄,但未說到賄選金額,後來又認為李全教透過卓華民向他人表明谷暮接受企業家贊助,前後認定不一。

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賄選案,一審判刑4年,二審台南高分院改判3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台南高分院當時說明,合議庭認為沒有積極證據證明李全教和前南縣議員吳春成共謀,在議長選舉前探詢谷暮.哈就受賄支持李當議長的意願,與一審認定不同,撤銷改判無罪,因此刑度比一審減少半年。

本案引發台南市長賴清德不進議會234天的案件,李全教、羅進生、卓華民共同於2014年9月11日對市議員谷暮•哈就行求賄選,李以「企業家贊助」、「搓退另一候選人,形成同額競選」條件,要谷暮•哈就議長票支持李,卓、羅在法院審理中自白犯行,是李全教有罪重要關鍵。

至於李全教本人上午並未出庭聆聽宣判。

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被控涉及議長賄選案,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改判有期徒刑4年。圖/本報...
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被控涉及議長賄選案,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改判有期徒刑4年。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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