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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個故事。

某事業單位改革進行到人員分流的關鍵階斷,改革最難的當屬人的問題,按照常理來說,這種原則問題,沒有誰敢動小心思。

可……

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職責下放到地方,相應編製人員必須無條件下放到地方。如果嚴格按照文件執行,哪些人要走,哪些人要留一目瞭然。可是,總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韙,把大家眼睛都盯著的人的名字給劃去了。這個好了,很多人開始鬧了,要求給個說法,為什麼XXX不去地方?這一鬧,總有看熱鬧不嫌事大的人,明裡暗裡各種起鬨、拆臺。

朋友說,看這些人戲裡戲外,可比電影、電視精彩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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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體制內的人都看到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這份文件。大家對照文件後,心中竊喜,這個政策太好了,終於能在退休前混個廳級幹部了。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幹。談談我對這份文件的理解。第三章 職數設置與職數比例

這部份可以理解為,單位級別越高,可設置的職級越高,職數越多。不過,規定的重心還是偏向基層的。比如,鄉鎮可設置調研員,意味著天花板更高了。

第十條規定,省部級單位可設置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鄉鎮機關能設置二級調研員以下職級。如果想在退休前到廳級,理論上只要在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或進市、直轄市的區(縣)領導班子。可是第十一條又規定了職數的配備是有限制的。

以江蘇宿遷市委班子為例。市委領導12人,根據第十一條第四點規定,一級巡視員不超過15%,最多不超過2人,這個位置也已經明確了是留給那些優秀的基層縣委書記;以宿遷某市直單位機關為例,編製60人。那麼二級巡視員不超過1%,最多不超過1人(比副局長還難)。

第四章 職級確定與升降

這一點明確規定了,晉陞職級應當在職級職數內逐級晉陞,且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裡的條件包括:個人品行、任職年限和資歷等。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公務員晉陞職級需綜合考慮,不是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就必須晉陞。

這纔是主菜。達到條件你可以升,但不是充分必要條件。可以升不代表一定要給你升,至於要不要升,讓誰升由領導決定。可以簡單理解為,你有升職的可能,但也僅限於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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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看似讓基層(鄉鎮)天花板變的更高了(調研員)、職數更多了。我覺得還不如事業單位的職稱更有底線。

事業單位助理工程師,只要本科進單位滿一年,專業符合申報的技術職稱要求,就能給你升助理。不需要拍領導馬屁、不需要打點、不需要民主測評、不需要所有的不需要,幾乎到點就提。

《規定》就不是這麼簡單了,你哪怕升個一級科員,也是有條件的。必須任二級科員2年以上,必須走第二十條規定的所有流程。這還是理論上的可以給你升,實際呢?我也不知道實際會怎麼樣。

真要是利好基層,不如按照工作年限,到點就提至四級主任科員。現實是,每升一步都把權力給基層領導,由他們來決定誰升誰不升,那不是又給了他們更多的權力?各種關係戶上升的渠道更寬了,而且還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真要是利好基層,不如一定職級以下統一組織考試。像公務員考試,按照一定比例入圍面試,面試跨省交換考官,分高者得。

現在搞的,基層公務員還是啥也沒撈著。以前,退休前到主任科員應該問題不是太大,現在可能退休還是科員。

大家還是安心上班,仕途上的事情不要過於執著,我比較推崇一句話——得之我幸,失之我命。

OK,今天就聊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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