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君爭產風波案,匯豐信託指有權行使投資和分配股權等酌情權。

代表被告匯豐信託的御用大律師Paul Girolami(前者) (網上圖片)

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的遺孀羅杜莉君(羅老太),前年入稟要求撤換管理家族信託的匯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並要求對方交代帳目及賠償,案件今早在高等法院續審。代表匯豐信託的英國御用大律師Paul Girolami指出,受託人有權按著受益人的利益而行使酌情權,包括投資和分配股權等。羅老太要求被告視她為信託唯一受益人,某程度上是要求被告以她的意願凌駕於受託人的職責。

Girolami指出,受託人行使酌情權時,需從發展、補助、教育和利益4個面向幫助受益人,如幫助在學的受益人升讀大學、維持受益人一定程度的生活水平等。羅老太雖要求被告遵從她在1988年委託人意願書中定下的意願行事,但被告作為受託人,亦有責任保障羅老太的後代的利益。

原告一方指控被告意圖將信託股份分散投資,違反其應付的謹慎責任。Girolami強調,分散股權的目的在於分散風險,如今股權集中於信託,令被告不能作高風險投資,對被告的投資選擇造成壓力。若最終基金投資失利造成虧損,在於被告的立場也是一種違反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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