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我們也現實遇到過。一個女生,在公司工作三年左右,擔任客服主管的管理工作,帶領客服十幾個人團隊。後來懷孕才兩三個月就以身體弱需要休養,在家待產,當時考慮她在公司發展過程中為公司做出過貢獻,公司全額發放薪資一直到她生產後六個月左右(她屬於晚婚晚育),歷時接近一年半。因為對她的情況比較瞭解,他丈夫無正當職業,家庭收入主要依靠她,而她生育小孩期間各項花費較高,所以在這個期間公司一直保留她的崗位,薪資也是全額發放的,我們一直希望她生育完能夠回復工作,發揮價值。後來上班,基本上每天十點多來公司,下午三點左右就說要回家餵奶,工作狀態全無,對部門管理工作基本置之不理,造成部門內部意見很大,對接的部門對她的部門意見也很大。公司考慮她的情況,把她的管理工作進行了分拆成幾個客服小組,讓她只負責一個客服小組管理工作(三個客服+一個組長),薪資維持不變,發現她仍然如故,並且很固執的認為我生了孩子在哺乳期,即使不幹活公司也得養著我。我和其他公司管理層,多次找她談話,效果都很差,搞得我們都對她給予厚望到徹底失望。後來,聽一個同行供貨商告訴我們,她和老公兩年前就自己開了一個和我們同一類目的網店,經營了差不多兩年了。綜合了近兩年的表現,我們下定決心,花了差不多五萬的成本,跟她解除了勞動合同,最後還搞得挺不愉快的。女人結婚生孩子,是人生必然階段,公司承擔相應的壓力是必然的,但是如果遇人不淑,那就很痛苦了。


我最近就碰到一個這樣的,我們國企,銷售類員工一樣簽勞動合同交五險一金,就是標準低一點,一位女員工這月底合同到期,也不知道是算好的還是巧合,去年3月初開始請產假,孩子產假第二天出生,到今年三月初剛好過哺乳期,產假去年8月結束,8月後就是不來上班,找她談話一樣不正常考勤,而且她的業務員等級比較高,我們公司還規定強退之能退最低級的業務員,想找理由辭退她還得調級,偏偏降級很麻煩,國企辦事效率大家都懂的,哺乳期結束只有不到半個月的時候調級,根本來不及,白拿工資到現在,不願意主動辭職,只能不續簽勞動合同處理,補償金,社保,工資一點都不少,無語的很,為這個事我都愁死了。這種情況只能怪公司制度不完善,只能按勞動法規定來


作為一位從業多年的HR,我非常明確地告訴你,嚴格從法律上來講,這個問題幾乎是無解的,除非這位員工自己犯下重大錯誤。

首先,員工可以拒絕調崗,這是受法律保護的。法律支持的公司單方面調崗只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員工被公司證明不勝任原崗位。由於員工處於哺乳期,你還不能因調崗降工資。即使被證明不勝任新崗位,也不能作為理由開除三期女員工。

一種是公司因客觀經營問題,導致原崗位已不存在,比如項目取消或部門解散等。法律支持這種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調崗,但新崗位和原崗位在工作性質和內容上必須相似和接近,你不能直接把一個文員弄去掃廁所。同時哺乳期員工你也不能降工資。要玩績效扣錢的方法逼人走也不現實,法律已經規定了扣除額不能超過20%,而且績效必須有嚴密與合情合理的證據鏈。最後,即使你成功地證明她不勝任,三期女員工你也開不了。

遇到這樣的問題,一般會協議解除,雙方各讓一步,公司花錢,員工也適當少要一點,最後皆大歡喜以達成雙贏。

有些小公司,總咽不下這口氣,用逼和拖來對付員工。卻沒算過,讓一個心裡已經有對立情緒的人,繼續呆在公司,對團隊的士氣、管理的嚴謹性造成的重大傷害,損失可能遠遠超過補償的錢。而且鬧到最後,補償的錢並不會少一分,說不定會更多。

當然,對不懂法、臉皮薄的員工,蠻辦法可能會有用。但遇到臉厚的,你沒招。

只要員工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不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沒有營私舞弊,沒有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基本上你拿她沒轍。


哺乳期辭退賠償是2N+3,別問我怎麼知道的,公司的人事專員生完孩子惦著拿2N+3賠償,以為搞定主管就可以了,結果到總經理這被否了。公司怕她回來沒位置,期間沒招新人,讓主管兼職,她沒想到回來後一堆工作等著她,最後還想協商拿N賠償,門都沒有,公司的態度是要麼主動辭職要麼繼續工作,絕不向惡人讓步。本來生完孩子立刻辭職就夠噁心的,還想讓公司辭退拿賠償,真把公司當傻子了,為了拿賠償,每天打車150元上下班,孩子一天不喂直接放鄉下外婆家了,一點人性都沒有,也是夠拼的,就這樣堅持了2周實在是堅持不住,灰溜溜的辭職走人了。很多公司的人事是最不幹人事的,把勞動法研究的爛熟於胸,整天想著如何鑽公司的漏洞。一個公司要想良性發展,必須是總經理親自抓人事,改革先從人事部門下手準沒錯。


小纔有一位朋友休完產假後返回原先的單位上班,卻被單位告知她的崗位已被人代替。於是,公司就安排朋友從事內勤文員工作,我的朋友對該單位的工作安排很不滿意,協商了好幾次,仍舊不同意該崗位調整安排,氣得她就回家了。回去之後,公司通知朋友,安排朋友從事考勤工作,朋友依然很堅定,仍然不同意其安排,堅持從事自己原來崗位,仍沒有去公司上班。三個月後,公司以其連續曠工為由,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也因為這件事,雙方鬧到法院。認定公司解除與劉女士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判令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2.43萬元。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變更處於哺乳期的女職工的工作崗位時應徵得其本人同意,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也有個別女生以騙產假為由,損害公司人力物力財力,修完產假就辭職!這也是很無奈的,只能說遇人不淑。女職工願不願意懷孕、什麼時候懷孕這是女職工的人身自由,也是女職工的一項重要的人權,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如果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入職後三個月之內不得懷孕」,這就違反了憲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基本人權。因此,即使女職工的懷孕和生育權有可能會被極個別的勞動者拿來鑽空子佔便宜,勞動法也不能用違反憲法侵犯人權的規定約束女職工的懷孕和生育行為。

俗話說「好事不出門,醜事傳千里」,恐怕這位女士將來找工作會很困難,這就是因果律,也可以看作是一條自然法則。私下協商解決吧。



一個女工休完產假回廠拒絕工作安排,等著公司開除賠償六+N?該如何是好?

先不提勞動法,首先我們要知道工人是幹嘛的。

工人就是公司提供工作環境在公司做工的人員。

工人不做工你幹啥呀?你拒絕工作安排等著被公司開除要賠償?咋地,你當公司領導是傻子啊?不服從工作安排不幹活還想著要賠償?你這比免費的午餐還霸道!

勞動法應該寫著在合同期間雙方不得違反合同規定無故終止合同。但也是有先決條件的,不服從工作安排應該算故意違反合同的行為。你已經在違反合同了。

合同法裏應該沒有拒絕工作安排可以得到賠償這條"優惠"政策。

假期滿了就該上班,上班就該服從公司安排,上班了沒工作效率就是出工不出力,你想哪個公司能缺奶奶養?

還是別鑽法律空子,別打勞動法擦邊球,公司的法律顧問不會被你這種現象束手無策的。


我是具有18年工作經驗的HR總監,請關注我,為你解答職場困惑。謝謝!

1、個人認為公司要給予員工合法合情合理的產假待遇,更要注重公司建立關於產假的相關制度規範,當然前提是不能違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2、這樣的問題,解決之道在於提前佈局。什麼叫提前佈局?提前佈局就是企業管理人員,特雖是HR經理、總監們,應當提前預想到企業會出現這樣的問題,並在管理制度上提前設計好解決方案。

3、拒絕公司工作安排,要看公司給員工安排的是原崗位?其次要看是否與勞動合同上籤訂的工作崗位是否一致?若不是原崗位或不一致,員工有權拒絕調崗。若員工拒絕公司安排原崗位,公司可以發放工作安排通知書,要求在產假結束的規定時間內到公司正常上班,否則,公司可以依照公司制度處理,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者(公司必須有相關的證據支持纔行),公司可以開除。

4、遇到這樣的員工,公司首先看公司制度規範是否符合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其次看員工是否已享受相關的權益,處理這樣的問題要在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才能進行處理。

若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及點贊、轉發。你的認可是我最大的動力和支持!謝謝!若對我的回答有其他意見或建議,請在評論區留言,歡迎溝通交流!再次感謝!


記得前幾年有個騙產期工資的媽媽,雖然個案,但的確影響了女性就職。我覺得保護婦女權益與保護企業權益是平等的,企業畢竟不是慈善機構,企業也要養許多人。像那個入職三月就生孩子,產假半年,然後人也不見就辭職的媽媽,表面上沾了企業便宜,實際上是讓企業所有員工背負這個成本!大家換個角度想想這個事吧!

打個比方,一個小企業,男女員工各十人(假設沒有老闆),每年總利潤200萬,平均創利10萬,大家約定平均每個人分10萬不變。

中途十個女員工都生孩子休產假,半年才能正常上班,還那麼女員工的利潤缺口五萬,要麼轉嫁給男員工男員工,要麼擴招人員,要麼降低收入。那麼把這個問題放大看,還有照顧女員工,還要讓企業負擔小,怎麼辦?

事情總要有解決之道,建議成立生育生活基本保障保險(不是生企業繳納工資的1%的生育醫療保險),和社保一起,男女員工都要繳納,生孩子男女都有責任嘛!這樣婦女哺乳期也可以適當延長至一年,這個期間領社會保險,企業視自身情況再加以補貼,一方面可以減輕企業負擔,另一方面讓媽媽安心育兒。


題主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近兩年我也處理過幾起員工故意不配合工作的事情,針對這位女生故意不配合工作等公司辭退的情況,我有以下幾點分享給題主。

確保分配給她的任務合理,留好任務分配的依據

先明確給她分配的任務確實符合勞動法的規範(針對孕期、哺乳期員工的工作安排要求),將分配給她的工作任務形成書面記錄,要求她簽字。如果拒絕簽字,記錄好她的具體行為和發生時間,留好紙質檔記錄。

根據公司規章制度,按其每次行為的嚴重程度開具違紀單,並依次累加,直到構成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確實規定不能因員工懷孕、生孩子、哺乳期的原因開除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員工故意違反勞動合同,出現工作失誤或者故意因哺乳期為理由拒絕正當工作安排,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用賠償!

《勞動法》保護的是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勞動者以非法的行為進行「碰瓷」的時候,我們應該收集其不合理行為的證據,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利益!


這種情況還是挺普遍的,見過一些員工想離職了但又不主動,非得通過遲到早退,上班看劇,打遊戲,網購等消極怠工得方式,"倒逼"公司主動辭退他們,騙取經濟補償金。尤其是三期女員工,借著法律擋箭牌,為所欲為,想著反正公司不開除我,我就天天摸魚混日子,開除我就要賠償我不少錢,穩賺不賠。

對於這種公司毒瘤,留著吧,增加了公司人工成本,也把負面情緒傳染給周圍同事,不利於團隊的整體建設,如他們所願辭退做補償吧,就開了個不好的先例,以後但凡有員工想辭職,都紛紛效仿,那就更麻煩了。所以我們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是好呢?

一、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可以辭退不做補償,這是法律支持的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是這麼規定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這是屬於單位對勞動者的過失性辭退,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即使是三期女員工,也是如此。因為大家必須知道的一點是,公司的規章制度不是隨便想怎麼定就怎麼定的,而是必須要依法建立,建立一套合法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公司而言是一件及其重要的事情。

公司規定要對員工各項違紀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措施,明確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且不需要給予補償,然後公示出來,嚴格落地執行,讓員工不敢鑽空子,企業再遇到這類事情時也不會左右為難。

二、注意蒐集員工各項"罪證"

題主說該哺乳期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首先咱們要確認這個分配給她的工作,是符合勞動法相關規範要求地,不能是太重太累的活。如果都沒有問題,她還是堅持拒絕工作安排的話,就該蒐集證據了。

把每天分配給她的工作形成一個書面文件,讓她當天執行,並簽字確認,當天結束後要做成果考覈。如果她拒絕簽字的,記錄好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她的拒絕理由,形成文字材料,最好有相應的錄音佐證。

三、找員工面談,先柔後剛

在員工管理上,能通過溝通解決問題的,盡量不動用其他手段,畢竟溝通是一種最省時、省力、省錢的處理方式,也利於公司形象建設,鬧大了,對誰都沒有好處。

在跟員工面談時,建議先循循善誘,站在"為了你好"的出發點好聲好氣地說,但注意不要說些不切實際有違真實的話,防止對方錄音。可以說如果她辭職的話,考慮到她帶孩子的不容易,基於公司人性化管理的初衷,可以補貼她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她堅持不離職的話,亮出之前蒐集到的部分相關證據,跟她說明她已經違反了公司哪條規章制度,可以據此對她做出辭退處理且不予補償了。

員工也不傻,如果看到公司確實有證據,自己人微言輕,後期去維權又耗時耗力,也不一定會成功,而且下家單位如果知道她鬧事,被公司辭退的,也不敢錄用,會對自己的職業生涯產生不良影響,估計也會有所顧忌,所以她更有可能選擇見好就收,拿多一個月工資主動離職。

四、實在不行,放大招:辭退

如果該員工依舊毫無改變,我行我素,坐等企業辭退補償,那就沒辦法了,只要公司手裡有足夠的證據,就可以依照公司制度規定來處理,有工會最好,將處理結果上報工會,累計次數達到可以辭退處理的標準時,就按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辭退即可。

當然,如果企業有條件且想確保萬無一失的話,可以諮詢相關律師,聽聽他們的專業意見,這種純屬員工"碰瓷"的行為,法律肯定也是有所甄別,不會一味偏袒的,公司不應該忍氣吞聲,白白喫虧。要知道,法律不僅保護勞動者,也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感謝閱讀,不妨添加對我的關注,有什麼職場問題方便隨時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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