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所謂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其中「簽訂勞動合同」並不是勞動關係確立的必備要素,如果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一定情形的,勞動關係依舊成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引起勞動關係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勞動者即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

勞動關係的認定和效力是一切勞動爭議糾紛解決的起點和依據,本文就如何確認存在勞動關係作簡單介紹。

法律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錶」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主體資格

確立勞動關係的前提之一是用人單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和《勞動法》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屬於用人單位範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亦可成為用人單位主體。如用人單位尚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實踐中有爭議,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般而言,十六週歲以上的個人都屬於可以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但是公務員、在校大學生、已享受養老待遇的退休人員、空掛資質人員等特殊主體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關於勞動關係中的特殊主體,筆者將另行撰文。

律師建議,對於勞動者而言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直接入職之前,可以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或者天眼查、企查查等網站/APP上簡單調查一下用人單位是否持有營業執照。

雙方地位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應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地位不平等,具有強烈的從屬性,雙方之間存在一種管理與被管理、控制與被控制、支配與被支配、命令與服從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比如考勤、考覈、保密、培訓等,勞動者應當遵守。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在實踐中比較容易混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地位是區分兩種關係的關鍵點。用工雙方主體是否地位平等是法院判定歸屬於何種關係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法院發現雙方之間的關係具有明顯的不平等性,則會認定雙方之間是勞動關係,不論雙方的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支付報酬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存在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必定支付報酬,相應的勞動者收取勞動報酬也在一定程度上證實了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實踐中存在指定第三方代為支付報酬的情況,需要證實第三方受用人單位委託。

勞動關係中常見的是未簽訂勞動雙倍工資問題,在計算工資基數的時候,各地口徑不一,有的地方認可所有勞動者收入,有的地方只認定基本工資,雙倍工資問題筆者也將另行撰文講解。

所需證據

實踐中,往往是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要求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收集、準備以下證據(原件)來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1、勞動合同。如果本身就是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則只能提供其他證據。

2、工資發放的憑證或記錄。如銀行流水清單,在清單中會顯示出公司的名字,摘要備註為代發工資或工資。如果用人單位管理不規範、或者本身規模就較小,也會採取支付寶轉賬、微信轉賬、非公司賬戶銀行轉賬等形式,此時勞動者需要舉證付款方與用人單位的關係。

3、社保繳納記錄、住房公積金繳納記錄。

4、蓋有公司公章的工作證、出入卡、以及蓋有公司公章的其他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職務人員(人事、財務等)簽字的相關文件。

5、法定代表人或勞動者的領導和勞動者往來的簡訊、微信聊天記錄、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往來等。

6、證人證言,比如:同事的證言,當然,同事需要先證明他是公司的員工,並且證人需要出庭接受質證,否則,證言一般不會被採納。

一般勞動關係是否存在並不會涉及到太過複雜的舉證,在勞動者提出相應證據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否認的很少,勞動者往往提供工資支付記錄、社保繳納記錄、聊天記錄即可,當然,具體案件需要具體分析,也的確存在勞動者自己判斷無法提供任何證據的情形,那麼請教律師會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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