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守宵禁令及禁足令

去8月26日一名20歲就男學生涉嫌以雷射筆照向警車,警方其後在該學生住所附近搜出噴漆。事隔近半年,男學生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3罪,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31日,以索取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續准保釋外出,但須守宵禁令及禁足令。

控方今表示本案涉及簡易治罪,只有半年的檢控時間,因至今「差唔多到期」,及因疫情法庭非每日運作,遂趕在2月底期提出檢控。另不反對被告繼續保釋外出。

被告胡韋廷報稱為學生,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另外兩罪指,被告於同日在白田街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大堂,管有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毁或損壞屬於其他人的財產;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續獲准以1000元保釋外出,期間不可離港及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住在報稱地址,每周報到一次,另要守禁足令及宵禁令,亦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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