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的打假者是否屬於消費者?是否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金?2019年3月22日,青島中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佈的一起民事糾紛判例中對上述兩問題均予以確認。

這份二審判決書中表述,“即使是社會公認的職業打假者購買生活資料時,也改變不了其消費者的身份。”“當所有的消費者都覺醒了,都成爲潛在的打假者了,那麼製假、售假的行爲也就失去了市場。”

在上述民事索賠糾紛中,山東一名原告在超市購買12瓶沒有粘貼中文標籤的進口紅酒,花費2萬餘元,進而將超市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告上法庭,索賠十倍賠償。該訴訟請求得到青島中院支持,判賠20餘萬元。

法官在該案判決書中寫道:

“如果不準知情的消費者打假,就會造成這樣的結果:不知情的消費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費者又不準打假,則製假售假行爲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

“有些人把法律的槍口對準打假者,做出讓打假者痛,製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離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爲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人民的意志。”

“打假也需要專業,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義爲職業打假者的話,那麼職業打假者就是消費者的先驅,自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紅酒糾紛:同時起訴多個不同被告

該案事實部分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均予以確認。

判決書顯示,2018年7月1日、7月5日,山東曹縣男子韓磊(化名)在青島市李滄區多美好批發超市(下稱“多美好超市”)處先後兩次購買了各六瓶SALVALAI紅酒,共計12瓶,韓磊通過刷卡方式向超市支付酒款共計20160元。

韓磊向法院提供了購買過程的錄像視頻,拍攝的內容顯示了其進入店鋪、購買進口紅酒、取貨結賬付款、攜購買的紅酒走出多美好超市及上車查驗的全過程。

在錄像視頻中顯示,韓磊上車後將所購紅酒拿出檢查,並將每瓶紅酒酒瓶360度旋轉拍攝,以顯示酒瓶上均沒有粘貼中文標籤。庭審中韓磊向法庭出示涉案的紅酒12瓶的實物證據,沒有中文標籤和中文說明。

韓磊認爲,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該紅酒屬於禁止進口的產品,被告明知該紅酒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仍然向他出售,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韓磊向法院請求,判決多美好超市返還其個人消費的購貨款20160元,並支付十倍賠償金。

多美好超市方面則向法院提交的四份生效判決。其中,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法院2017年作出民事判決查明,韓磊在該院同時起訴了多個不同的被告,且均是以所購產品沒有中文標籤爲由要求被告退還貨款並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韓磊在多個案件中提交的證據形式也基本一致,據統計該批案件數量在50宗以上,涉案標的達400萬元以上。

同時,廣東省珠海市鬥門區法院兩份民事判決、廣東省珠海市中級法院一份民事判決均駁回韓磊主張的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多美好超市方認爲,應該駁回韓磊十倍賠償的請求。

爭議焦點一:知假買假人是否屬於消費者?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在於韓磊是否屬於消費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是相對於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是爲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爲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以營利爲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就應當認定爲“爲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範圍。

一審法院認爲,涉案紅酒屬於進口預包裝食品、但沒有中文標籤,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不能在中國境內銷售,故涉案紅酒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韓磊當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紅酒,可以證明其未進行食用,數次進行購買,之後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在其他法院提起若干起進口紅酒無中文標識索賠案件,可以認定韓磊購買涉案紅酒目的是爲了營利,故韓磊不屬於消費者。

一審法院認爲,韓磊購買涉案紅酒時已經清楚該紅酒沒有中文標籤並進行即時錄像,且購買後未食用,韓磊是明知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籤而購買的。因此,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籤的違法行爲也不會對韓磊造成誤導,從而誘使其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進行交易。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多美好超市返還韓磊貨款20160元,但駁回其十倍賠償請求。一審宣判後,韓磊不服提出上訴。

青島中院於2019年3月6日作出二審判決。

青島中院認爲,消費分爲生產資料的消費和生活資料的消費,只有生活資料的消費纔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因此,判斷一個自然人是不是消費者不是以他的主觀狀態爲標準,而應以購買的商品的性質爲標準,只要他購買的商品是生活資料,所以認定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費者。本案中韓磊購買的是生活資料,因而是消費者。

《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青島中院認爲,如果不準知情的消費者打假,就會造成這樣的結果:不知情的消費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費者又不準打假,則製假售假行爲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

爭議焦點二:“職業打假者”是不是消費者?

關於“職業打假者”是不是消費者的問題。青島中院認爲,判斷消費者的標準,不是以購買主體的主觀狀態,而是以標的物的性質爲標準。

“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轉變成職業打假者,難以給出這樣的標準。”青島中院認爲,難以給職業打假者下定義。

此外,青島中院認爲,打假是好事不是壞事。法律規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金,表明法律鼓勵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變成壞事。即使是社會公認的職業打假者購買生活資料時,也改變不了其消費者的身份。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條文就是通過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實的,沒有案件就沒有法律的落實。”青島中院在判決書中表述,每一起消費者針對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爲提起的訴訟,都會或多或少促使經營者更加重視食品安全,促使消費者更加關注食品安全,進而使法律的規定得到進一步的落實。

“當所有的消費者都覺醒了,都成爲潛在的打假者了,那麼製假、售假的行爲也就失去了市場。沒有了製假、售假行爲,打假現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青島中院認爲,打假的目的可能爲了獲利,任何人訴訟都是爲了利益,誰也不是純粹爲了體驗訴訟程序而到法院來走一遭的,民事訴訟如此,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也是如此,不能因爲當事人的目的是爲了獲利,法院就駁回起訴者的訴訟請求。

青島中院認爲,有些人把法律的槍口對準打假者,做出讓打假者痛,製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離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爲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專業,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義爲職業打假者的話,那麼職業打假者就是消費者的先驅,自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爭議焦點三:未造成人身損害,是否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

一審法院認爲,韓磊購買後未食用涉案紅酒,且未舉證證明購買涉案紅酒受到損害,駁回了韓磊主張懲罰性賠償的請求。

青島中院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表明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爲前提,如果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了損害,消費者還可加重主張損失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本案紅酒是不是僅僅因爲沒有粘貼標籤就應當被判定爲不安全食品?青島中院認爲,沒有中文標籤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是不能通關的,本案紅酒來路不正;法律規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法院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不能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個三六九等。

本案12瓶紅酒價款共計20160元,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爲201600元。青島中院認爲,這對於作爲個體經營者的被上訴人來說,不是一個小數目。判決書顯示,該案二審期間法院曾做調解工作,力促上訴人降低索賠數額,上訴人最終同意降低到退一賠四,但是多美好超市遲遲不予迴應,致使本院調解工作失敗。

綜上,青島中院作出判決:多美好超市返還韓磊貨款20160元,同時向韓磊支付賠償金201600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