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上,交通事故處理定責我說第二估計沒人說第一了。

寫在前面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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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於2018年5月1日施行。(以下簡稱程序規定)

相對於老的程序規定,有較大變化,在體例上,將「自行協商」單列一章;在內容上,共分十二章114條(原十一章87條),增加了一章、27條文,對52個條文做了重大修改。對於這種規定來說,總是與時俱進,很多修改都是非常符合實際需求的。想做這期很久了,一直沒時間,特地空下來好好整理了一下給所有需要的人。一些文字性、理論性的就不作過多展開,以下就幾個方面經常碰到或者有用的地方整理了以下。

一、關於事故處理流程及期限

簡易程序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 財產損失事故;

(二) 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交通警察以簡易程序處理事故,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TIPS:物損及輕微人傷的事故,可以由簡易程序處理。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條:除簡易程序外…(除去簡易就都是一般程序了)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堅定地,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檢驗鑒定

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並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返還車輛

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TIPS:一般程序的事故,如果不需要車輛檢驗、鑒定的,那麼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如果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現場勘查結束3個工作日內進行委託+檢驗一般情況不超過30日+公安機關收到報告5個工作日審核送達+收到報告三個工作日生效+5個工作日返還車輛及事故責任認定。

所以總結:不鑒定,10個工作日出具事故則認定書。

鑒定:3個工作日+30日(自然日)+5個工作日+3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及返還車輛。

二、關於事故處理程序中行政收費問題:

明確禁止違規收取費用。按照《行政強製法》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明確禁止對扣留的事故車輛違規收取費用,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公安交管部門承擔。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因扣留機動車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TIPS:這部分以前爭議比較大,因為程序中並無明文規定,但在行政強製法中有所規定,導致有些地方存在模糊地帶,當事人不搞就收取費用,當事人搞就不收取。現在的話直接有明文規定,如果因為事故調查取證需要扣車的,那麼在事故處理規定時間內,這部分停車費都是由交通管理部門承擔的。

三、關於複核

1、 進一步放寬了當事人可申訴維權的範圍。將交通事故證明納入複核範圍。

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2、 取消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兩種不予受理複核申請的情形。

第七十三條:除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情形外,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複核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3、 取消進入司法程序不與複核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受理複核申請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複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法院。

TIPS:複核這部分修改非常大,增加了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了一些基本的利益,對於交通管理部門來說要求更高,監督渠道更多。

最大變化就是簡易程序直接可以複核了,以後現場你簽字認可的(可能是被忽悠,可能是不懂),回去發現不對,可以在收到事故則認定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複核。那些現場說車子有保險的,就認全責吧,這種現象估計會越來越少了,因為你會發現,人家可以隨時反悔。

其次,以前很多責任上有明顯照顧的,以前一方複核,另一方就通過訴訟來終止複核程序的這種利用法律漏洞來爭取利益的情況也杜絕了。現在唯一可以終止複核程序的只有複核提出的人自己撤銷複核,才可以結束。(當然這裡還有個小漏洞,網上就不便展開了)。

總的來說,不管你是受害者,還有作為以前被忽悠認責的機動車,以後申訴的渠道越來越多,導致交警在責任認定的時候會慎重,畢竟有些情況你明顯違反規定認定的責任很容易就被推翻。

四、 擴大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範圍,嚴格追究逃逸責任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 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逸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TIPS:區別以前,駕車逃逸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以前是如果證據證明對方有明顯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最後彩蛋:明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目前還未發布,在這之前,各地都有自己的事故責任認定細則,雖說萬變不離其宗,但因為沒有那麼細節,很多偏遠地區細則都是非常簡單的,導致同一個形態的事故在不同地區會得出不同責任認定,但這個定責規定一旦發布,這種情況基本就不存在了。


文字性整理好累,沒有嚴謹校正,如有問題也歡迎互相交流。

私信太多,無法一一回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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