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性侵傳播妹的王男「顯可憫恕」,不但給他減刑,輕判徒刑2年,還宣告緩刑5年,讓他免除坐牢之災。(資料照)

2018-09-25 16:45

〔記者張瑞楨/臺中報導〕臺中市王姓男子與朋友到KTV唱歌,叫來俗稱「傳播妹」的女子陪酒,喝到包廂僅剩他與「傳播妹」佳佳2人,佳佳又酩酊大醉,他竟猥褻並性侵害佳佳,還用手機拍下佳佳下體的特寫鏡頭,以及性侵害的過程,想要收藏鑑賞,卻意外被經紀人撞見,臺中地院一審依乘機性交罪重判4年徒刑,他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卻認為他「顯可憫恕」,不但給他減刑,輕判徒刑2年,還宣告緩刑5年,讓他免除坐牢之災。

判決書指出,王男在前年5月6日凌晨2時許,與4名男性朋友到KTV唱歌,透過「傳播經紀公司」,找來花名瑞瑞、佳佳等「傳播妹」陪酒,喝到清晨4時許,朋友與「傳播妹」陸續離開,只剩下王男與佳佳(化名),且佳佳已大醉,倒臥沙發熟睡。

佳佳在尚未醉酒前,曾用電話通知經紀公司的吳姓經紀人,請吳男到KTV接她,卻又胡言亂語,到了清晨5時許,吳男感覺不對勁,驅車到KTV,進入包廂內,撞見王男正在性侵害佳佳,還拿著自己的手機錄影,吳男趕緊把佳佳叫醒,帶出KTV,佳佳醉到不知被性侵與錄影一事。

臺中地院審理時,勘查手機畫面,有佳佳私處特寫,以及吳男用手指玩弄的錄影,吳男辯稱,當時佳佳沒有醉到失去意識,他承認撫摸佳佳,但否認性侵害,法官發現,佳佳事後抽血檢驗,不但酒精濃度高,還有毒品K他命成分,吸毒雖與王男無關,但可顯示佳佳當時神智不清,王男趁機性侵害屬實,另外,王男曾觸犯公共危險罪,這次性侵害犯後又狡辯,素行與犯後態度都不佳,據此判處徒刑4年,至於偷拍下體部分,王男賠償佳佳和解,佳佳撤銷告訴而不受理。

王男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卻有不同看法,二審法官認為,王男已與佳佳和解,犯下這起性侵害,是「一時失慮」,且已知警惕,沒有再犯之虞,援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給予減刑,改判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免除王男牢獄之災,條件是支付公庫10萬元,並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服務,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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