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邀請,首先要確定是否是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以下情形為工傷: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裡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4)患職業病的。

  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於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故意犯罪;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部門活動也是按照公司要求進行的,屬於工作內容,在活動中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於工傷。工傷鑒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交資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合同、工資表、身份證、醫療費憑證、出院記錄、醫療證明複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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