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依法行政是指:

行政机关在做任何行为的时候,都要以法律所做的规范来当作行为的依据,法律没有规范的,行政机关就不能做。

依法行政又分为积极的依法行政消极的依法行政的两种

在积极的面向上,要求行政行为须有法律之依据(法律保留原则);在消极的面向上,则要求行政行为不得抵触法律(法律优位原则)。


消极的依法行政

即所谓法律优位原则,指的就是法律位阶的观念。依「法源位阶理论」所述,大体可依宪法、法律、命令三位阶加以划分。

三种位阶之规范相互间有「效力优位」(Geltungsvorrang)原则之适用,亦即,宪法之效力优于法律,法律之效力优于命令


中华民国宪法第171条第1项规定谓:「法律与宪抵触者无效。」

第172条规定:「命令宪法法律抵触者无效。」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1条规定:「法律不得抵触宪法命令不得抵触宪法,下级机关订定之命令不得抵触上级机关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条规定:「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这些都是法律优位原则的具体表现。


积极的依法行政

即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指的是在没有法律授权下,行政机关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为,因宪法已将某些事项保留予立法机关,须由立法机关以加以规定,故在法律保留原则之下,行政行为不能只是以不抵触法律就可以,还必须要有法律之明文依据。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5条规定:

「左列事项应以法律定之:

一、宪法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以法律定之者。

二、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

三、关于国家各机关之组织者。

四、其他重要事项之应以法律定之者。」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6条规定:「应以法律规定之事项,不得以命令定之。」


这些就是法律保留原则的具体表现。






 

以上,才是依法行政真正的意思,所以别搞错了~~~

通常在电视上听到政治人物、评论员、名嘴,连马总统讲的依法行政意思都是比较接近所谓的依法执行

马总统是读法律出身的,这依法行政的意思他应该很清楚才是.......

否则,他就该回去再复习法学绪论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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