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分叉、推遲IPO,比特大陸上市之路遭遇變局?

作為礦機三巨頭的礦霸,繼嘉楠耘智、億邦國際後,比特大陸在七月底傳出要到港交所上市,曾一度引起市場躁動。

然而,按計劃本該於8月底提交上市申請書的比特大陸,卻遲遲未有行動。

近日,又傳出比特大陸起訴比特微敗訴,鬧得沸沸揚揚的BCH分叉也讓其礦池算力日漸下降,甚至還有推特網友跑來湊熱鬧聲稱要起訴比特大陸。

而在熊市之下,不僅導致礦機市場冷淡,比特大陸持有的數字貨幣也大幅貶值,不禁讓人懷疑,比特大陸能如期上市么?

糟心事不斷

近日,有推特網友稱,有投資者威脅要起訴比特大陸,因其誤報了財務信息並有重大遺漏。並且根據沖科技發表的一遍文章,指出比特大陸存在的四個問題:礦機大量庫存帶來的損失,BCH投資損失、沒有新的礦機晶元、AI業務起色不大。

對於這個傳言,一個叫Andreas的網友轉載並詢問比特大陸的吳忌寒,比特大陸是否會破產,還不無調侃的說「我想知道,為什麼比特大陸這個金融領域的巨頭,不僱傭推特上的這些天才少年做顧問?」

對於這個網友的建議,吳忌寒似乎頗有自信,不僅沒有回懟要起訴的網友,還似有所指的回復了一句「把簡歷寄過來」,似乎對比特大陸的未來絲毫不擔心。

儘管如此,但比特大陸最近的糟心事的確不少。

比特大陸去年以侵害實用型專利為由,狀告比特微等公司,近日也被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判定比特大陸一審敗訴。

此外,過去7天中礦池Coingeek(支持Nchain)、BMG pool(受Nchain控制)所掌控的算力已達到BCH總算力的46.2%。這意味,如果Nchain的算力繼續擴大,那麼這次分叉將勢在必行,無疑又是給比特大陸沉重的打擊。

糟心事不斷,比特大陸上市一事似乎也停滯了,從公開信息來看,港交所的待處理髮行人名單中至今未出現比特大陸的名字。

按原計劃,比特大陸本該於8月末向港交所提交申請表,預計年底上市。目前來看,其IPO計劃極有可能要推遲。

比特大陸以及嘉楠耘智、億邦國際陸續選擇在今年上市,很重要的一部分原因是因為數字貨幣市場今年以來一直處於熊市,導致礦機市場慘淡,礦機商才要抓住窗口期儘快上市。

但與另外兩家礦機商相比,比特大陸持有大量的數字貨幣。

一方面,熊市之下該部分數字貨幣已經大幅貶值;另一方面,目前嘉楠耘智、億邦國際都已提交上市申請書,而比特大陸遲遲未有動靜,政策監管趨嚴之下,比特大陸持有的數字貨幣如何界定,或許才是原罪。

上市路曲折

根據此前曝出來的財報,比特大陸目前持有102萬個BCH,以及22000多個BTC,以及93萬的LTC、31萬的DASH和1097的ETH,財報中是以歷史成本計價,價值高達12.1億美元。

而實際上從會計的角度,數字貨幣如何計價一直沒有達成共識,比特大陸財報按照無形資產計價,這種基於歷史成本的計價方式是否能夠提供與數字貨幣相關的價值和風險提示,值得商榷。

而數字貨幣的劇烈波動,以及相關會計準則的定義模糊使得數字資產的計價估價都十分困難。這對於要上市募資的比特大陸而言,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投資者也很難預估比特大陸的預期收益。

除此之外,港交所對於股東分布的規定是另外一個影響比特大陸上港交所的關鍵因素。此前就有投資人透露:「比特大陸要不是外部股東太少,完全沒必要進行這輪(Pre-IPO)融資。

比特大陸融資計劃書顯示,本輪Pre-IPO投資前的股權結構中,比特大陸聯合創始人兼董事長詹克團(Micree Zhan)擁有股權高達36.58%,而吳忌寒的股份為20.56%。

股權結構中比特大陸外部股東的佔比,目前只有8.57%。港股對於上市公司的股東分布有明確的規則「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際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

這個規定對於「集中持股」或社會持股少的公司都有較為敏感的審核,而按照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詹克團和吳忌寒兩人的股權佔比就已達到57.14%。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據該輪達140億美元的估值計算,比特大陸最大股東詹克團所持股份價值為51億美元,吳忌寒的股份價值將近29億美元。

有業內人士稱,一旦比特大陸順利IPO,估值將遠遠大於此輪融資,目前比較一致的預期是上市之後估值將達到300億美元以上,照此保守估計,詹克團持股市值將輕鬆超過百億美金。而這個量級,在國內幣圈將是絕對首富。

而從目前狀況來看,比特大陸能否如期上市已經存疑,其持有的數字貨幣如何界定更是會嚴重影響到其整體估值。

到底值多少?

對於如何界定數字貨幣,目前各國相關會計準則的定義都十分模糊。

而不同的資產類別適用不同的會計準則, 採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數字貨幣的不同歸類將使相關財務報表列報的信息產生顯著差異,從而影響到比特大陸的估值。

此前比特大陸公布的報表中就是將數字貨幣以成本價計入其他流動資產,且價格波動不計入報表,顯然無法如實反映這部分的價值。

根據《財務與會計》的學術報告《關於數字貨幣會計處理的探討》,目前關於數字貨幣的資產類別屬性主要有四種觀點:1、貨幣,屬於現金或現金等價物,2、金融工具,屬於金融資產;3、無形資產,4、存貨。

一、根據此前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明確比特幣的本質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因此,比特大陸手上的數字貨幣作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進行會計處理,在現階段尚不具備相應的制度環境和法律環境。

二、而把數字貨幣定義為金融工具,無論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還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都規定,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而數字貨幣本身並不是一項合同,且在獲得方形成資產的同時,沒有形成其他方的負債或權益。

因此,在現行會計準則下,數字貨幣也難以滿足金融工具的界定,無法作為金融工具進行會計處理。

三、如果將數字貨幣定義為無形資產,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應當採用成本法進行後續計量,對於使用壽命確定的無形資產應當在無形資產壽命期內攤銷並計提減值,對於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應當進行減值處理。

顯然,成本法不符合數字貨幣的經濟利益實現方式,對數字貨幣進行攤銷或減值沒有經濟意義。

即便是用《國際會計準則第38 號――無形資產》的備選方法——重估價模式,同樣存在不能如實反映具有類似現金特徵、金融特徵明顯、可用於交易性或投資目的項目的業績。

四、而將數字貨幣作為存貨進行處理,首先,基於歷史成本的計量屬性不能提供與數字貨幣相關的價值和風險信息;第二,可變現凈值是實體特定價值,而對於數字貨幣而言,其在活躍市場上的市價信息對財務報表使用者的決策更加相關和有用;第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的計量方法,意味著會計只反映價值下降、不反映價值上漲,這與數字貨幣的現實表現不符,不能達到會計如實反映的目的。

不過,《關於數字貨幣會計處理的探討》中提到,數字貨幣和商品經紀人持有的商品具有類似的經濟實質, 數字貨幣的會計處理可以參考商品經紀人業務的相關會計處理。

假設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中商品經紀人業務的相關會計處理,用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的計量方法對其所持相關商品進行後續計量,價值變動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財報信息,目前比特大陸持有的數字貨幣,熊市之下預估已虧損4.95億美元,而根據公開信息,比特大陸2017年全年凈利潤位11.8 億美元,2018年預計利潤不低於22億元

參考商品經紀人業務的會計處理後,比特大陸2017年、2018年的凈利潤將會調整為6.85億美元、17.05億美元。

而如今比特大陸在AI晶元領域逐漸發力,將其定義為礦機公司還是半導體公司來估值,就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目前國內政策監管趨嚴,市場也依舊熊市當道,這都無疑將會給比特大陸上市之路帶來不確定性,能否如願上市,估值又能達到多少,只能拭目以待了。

參考文獻:《財務與會計》學術之頁《關於數字貨幣會計處理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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