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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推动的「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在去年12月27日完成立法,将在今年6月27日施行。施行后所签约或续约之租赁住宅契约,应依新法的规定为之,因此房东与租屋族都应注意新法的内容,其重点简要如下:
●租赁契约具消费关系者(即房东系以出租为业的企业经营者),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相关规定;非具消费关系者,其应约定及不得约定事项,新法有所规定,违反应约定及不得约定事项者,无效。
● 应约定事项,包括:契约之重要权利义务事项、违反契约之法律效果、契约之终止权及其法律效果、其他与契约履行有关之重要事项。
●不得约定事项,包括:限制或免除租赁当事人之一方义务或责任、限制或剥夺租赁当事人之一方行使权利,及加重其义务或责任、其他显失公平事项。
●押金不得逾二个月之租金总额。
●出租人应于签订租赁契约前,向承租人说明由出租人负责修缮项目及范围,并提供有修缮必要时之联络方式。由出租人负责修缮部分,如出租人拖延不为修缮,承租人得自行修缮并请求出租人偿还其费用或于租金中扣除。
●出租人提供之租赁住宅广告内容应与事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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