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盾文學獎須正視社會質疑

肖 鷹

2011年8月17日,在第八屆茅盾文學獎評選期間,《光明日報》專題報道文章稱,針對社會質疑可能出現評獎不公正等問題,中國作協主席鐵凝女士宣稱:「我們在裁判作品,社會在裁判我們。」

  本屆評獎的五部獲獎作品日前已經揭曉,本屆茅獎評委會是否兌現了「要給民族、社會、文學一份滿意的答卷」的承諾?現在,應當是中國作協和本屆評委會坦誠接受「社會裁判」的時候了。

  「社會裁判」是什麼呢?應當裁判兩個項目:第一,評選程序公正性的裁判,核心就是評獎紀律是否得到嚴格執行,獲獎作品有無違紀參評和違紀當選事件。第二,獲獎作品的裁判,獲獎作品在參評作品中是否眾望所歸的「傑出作品」?評選程序公正性的裁判,是「客觀裁判」,當依據「評獎紀律」,用評獎中的事實說話;獲獎作品的裁判,是「主觀裁判」,因為對文學作品的評判,沒有客觀確定的標準可依據,也不能用可執行的紀律約束,無論評委評選作品,還是公眾評判作品,只能是「人自有見」。

  對評選程序公正性的裁判,是可以而且必須達到一致的,是「有法」的裁判;而對獲獎作品的裁判,則是隻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共識,但是難以達成一致和不能終止爭議,是「無法」的裁判。評選程序公正性,正因為是建立在評獎紀律的「有法可依」基礎上,纔可以為作品平等參評和評委公正評選作品,提供有效的法理依據。換言之,只有在評選程序公正性被確保的前提下,獲獎作品纔可能被賦予當選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然而,非常可悲的是,本屆茅盾獎五部獲獎作品揭曉後一週來,「社會裁判」的注意力始終進入不了「獲獎作品」當否的裁判,而是艱難受阻於對「評獎程序公正」的嚴重質疑,質疑的核心問題就是三部獲獎作品涉嫌違紀參評:(1)《你在高原》的總策劃、出版人何建明先生,是在任中國作協書記處書記,而中國作協書記處是本屆茅盾文學獎評委會的領導機構,《你在高原》參評屬於違反迴避紀律;(2)《推拿》和《一句頂一萬句》屬於人民文學雜誌社原發作品,中國作協書記處書記、本屆評委會副主任李敬澤是這兩部作品所載刊期的《人民文學》主編,這兩部作品,屬於違反迴避紀律。

  根據我的考察,社會對本屆茅盾獎三部獲獎作品涉嫌嚴重違紀參評和評選的質疑,是以《茅盾文學獎評獎條例(2011年2月25日修訂)》和《國家出版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在嚴肅認真地考察了相關事實之後,用事實說話的社會質疑。這些質疑,是社會對本屆茅盾文學獎評選認真負責、有理有據的監督行為,應當也就是鐵凝女士代表中國作協和本屆評委會公開呼籲的「社會裁判」,中國作協和茅盾文學獎評委會沒有理由漠視!

  然而,面對這些以「評獎紀律」為論據,用事實說話的社會質疑,至今為止,中國作協官方及其領導的評獎委員會,不僅沒有任何回應,反而藉助於個別評委和幾位獲獎者的聲音,大肆誇功自許,大造輿論,向社會發布「本屆評獎是茅盾文學獎歷史上最好的一屆」,「這次評獎方法和規則的改變,歸結起來就是一個詞:民主。我覺得文學不但經過了文學的洗禮,也經過了民主的洗禮」等不負責任的自我誇耀言論。

  本屆評委會的某些負責人和個別評委,不正視社會質疑三部獲獎作品涉嫌違紀參評、違紀評獎問題的嚴重性,一味抽象談說「評獎有爭議是好事,爭議多,表示社會關注度高」。這種漠視社會質疑、混淆是非的態度,是中國作協和評委會官方應取的態度嗎?既然要讓「社會裁判」,是否應當首先將社會強烈質疑的獲獎作品違紀是非甄別清楚,向社會釋疑之後,再來彈冠相慶不遲?

  長期關注中國文壇的人士會看到,自本屆中國作協領導上任以來,中國文壇的社會聲譽和社會關注度下降到了歷史最低程度。「茅盾文學獎」是「中國具有最高榮譽的文學獎項之一」,中國作協承擔主辦此獎,難道沒有藉以重建中國文壇的社會聲譽和社會尊嚴的意願嗎?

  現在社會質疑獲獎作品評選嚴重違紀,如果中國作協官方不履行職責,甄別是非,對確認的違紀案件作負責的查處,怎麼能兌現「要給民族、社會、文學一份滿意的答卷」的承諾?鐵凝女士代表中國作協所宣告的「社會在裁判我們」不就落空了嗎?有多位評委發布輿論稱,這五部獲獎作品,特別是五位獲獎人獲得茅盾文學獎,是「實至名歸」,其中個別作家獲獎更被定義對其既往文學成就的「追認」。如果不能盡責甄別、查處違紀質疑,這五部獲獎作品和獲獎作家的文學聲望究竟是因為「違紀獲獎」而被提升,還是在透支他們既有的文學威望呢?我想,真正珍惜自己的文學聲望和維護文學尊嚴的作家,是不會被「違紀獲獎」帶來的可疑榮耀和惠利所綁架的。

(新快報,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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