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列寧關於多民族國家結構形式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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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祥雲 列寧關於多民族國家結構形式的理論是依據馬、恩的有關論述,在領導俄國革命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十月革命前,列寧同馬克思和恩格斯一樣,主張建立統一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國,反對建立聯邦制。十月革命後,列寧在確定蘇維埃俄國的國家結構形式上表現出了極大的靈活性,接受並採用了聯邦制的國家形式,從而使民族自決權與國家統一兩者得到兼顧。此外,列寧把自治問題與俄國多民族的實際聯繫起來,與民族自治相結合,形成了民族區域自治的思想,並把它作為無產階級在國家和政權建設問題上的一個重要原則。列寧關於多民族國家結構形式的理論至今仍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列寧關於多民族國家結構形式的理論是依據馬、恩的有關論述,在領導俄國革命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這一理論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不僅成功地指導了蘇聯的建立,而且對此後多民族國家的建立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本文就此作一分析以求教於大家。    一、十月革命前列寧關於未來國家結構形式的設想在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裡,無產階級革命勝利後,究竟要採取什麼樣的國家結構形式來解決民族問題?從人類社會發展和無產階級革命事業來看,科學社會主義的創始人馬克思、恩格斯主張建立統一而不可分割的民主集中制的單一制國家。十月革命前,在關於無產階級革命勝利後的國家結構問題上,列寧同馬克思和恩格斯一樣,主張建立統一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國,而反對建立聯邦制。列寧十月革命前之所以原則上反對聯邦制,堅持民主集中制,理由大致有以下幾點:首先,列寧認為,反對聯邦制是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觀點。列寧曾說過,「馬克思關於公社經驗的論述中根本沒有一點聯邦制的痕跡」,「馬克思是主張集中制的」。〔1〕恩格斯同馬克思一樣,反對聯邦制,「從無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革命的觀點出發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單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國」。〔2〕其次,列寧認為,原則上講,聯邦制是無政府主義的派生物。列寧在批判伯恩斯坦歪曲馬克思關於國家消亡的學說時指出,機會主義者已經墮落到把聯邦制強加在馬克思頭上,把他同無政府主義的鼻祖蒲魯東混為一談的地步了。列寧嚴正地指出:「馬克思同蒲魯東和巴枯寧不同的地方,恰巧就在聯邦制問題上(更不用說無產階級專政的問題了)。聯邦制在原則上是從無政府主義的小資產階級觀點產生出來的。」〔3〕再次,列寧認為,聯邦制容易破壞各個民族間的關係,影響經濟發展,對無產階級的革命事業也是不利的。列寧認為,聯邦制「把獨特性和隔閡合法化,使之提高為原則,提高為法律」。〔4〕也就是說, 聯邦制把各地區各民族間的孤立性、分散性和保守落後性用法律固定下來,這不利於各民族工人階級在革命鬥爭中的團結與統一,對經濟發展和政令的統一,對於整個社會的發展,會起阻礙作用。總之,列寧認為,無論從經濟發展或羣眾利益來看,大國家的好處是不容置疑的,而且這些好處會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而日益增多。正是因為這樣,列寧認為在國家的規模建制問題上,覺悟的無產階級將始終堅持建立更大的國家。最後,列寧認為,民主集中制較之聯邦制能使地方上享有更多的自由和民主。列寧講到這個問題時曾指出:「恩格斯用事實和最確切的例子推翻了一種非常流行的、特別是在小資產階級民主派中間非常流行的偏見,即認為聯邦制共和國一定要比集中制共和國自由。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在歷史上,地方、州等等能夠享有最多自由的是集中制共和國,而不是聯邦制共和國。」〔5〕在回顧列寧十月革命前關於未來國家結構形式的論述時,至少還應注意以下兩點:首先,列寧在反對聯邦制時所主張的民主集中制的大國,決不是那種靠兼併來實現、靠武力來維持的「只捉不放」的大國制,而是在民族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礎上,依靠自願的協議來實現和維持的大國制。這種大國制不但與民族自決權的原則不矛盾,而且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即民族自決權是實現這種大國制的必要前提,而這種大國制則是各民族在獲得自決權後發展的必然要求和趨勢,因為只有使各民族切實享有自決權,才能使他們之間,特別是壓迫民族和被壓迫民族之間消除猜疑和顧慮,才能使他們順應經濟發展的要求,放心大膽地接近乃至融合。其次,列寧在原則上反對聯邦制的同時,絲毫也沒有束縛住自己的手腳,從未刻板而固執地認為,無論什麼時間、地點和條件下,無產階級都必須反對聯邦制。還在1903年,列寧就談到,在個別的、特殊的情況下,無產階級可以提出和支持「用比較鬆散的聯邦統一代替一個國家政治上完全的統一」的要求。〔6〕這說明, 列寧已經在思考聯邦制在某些條件下的可行性。1916年,列寧在《社會主義革命和民族自決權》一文中又指出:「承認自決並不等於承認聯邦制這個原則。可以堅決反對這個原則而擁護民主集中制,但是,與其存在民族不平等,不如建立聯邦制,因為這是實行充分的民主集中制的唯一道路。主張集中制的馬克思正是從這種觀點出發的,他甚至願愛爾蘭和英國結成聯邦,而不願愛爾蘭受英國人的暴力支配。」〔7〕1917年, 列寧在其著名的《國家與革命》一書中,專門研究了馬、恩在「民族問題與國家結構的關係」這一問題上的立場和觀點。可見,列寧在原則上反對聯邦制的同時,並未否認特殊情況下實行聯邦制的可能性,甚至已經認識到在特殊的條件下,聯邦制可能是向民主集中制過渡的一種形式。    二、十月革命後列寧對聯邦制的肯定與定位儘管列寧提出並堅持民族自決權的原則,對特殊情況下實行聯邦制的必要性也進行了某些論述。但是,十月革命前,列寧鍾情於民主集中制的大國在其思想上是主導趨勢。他堅信,一旦俄國無產階級奪取政權,一旦實現了民族自決權,一個民主集中制的俄羅斯共和國就會在各民族的熱情擁護中迅速建立起來。然而,十月革命後的情況並非如此。長期在民族壓迫下痛苦呻吟的俄國各個少數民族,一旦真正地享有了自決權便淋漓盡致地表現出了自己的實際心態和覺悟程度,他們對大俄羅斯人充滿敵意,對蘇維埃俄國能否真正保證他們充分享有民主和平等存有疑慮,從而紛紛宣佈獨立。在這種情況下,列寧為首的俄國黨在義無返顧地承認各民族自決權的同時,在確定蘇維埃俄國的國家形式上表現出了極大的靈活性,接受並採用了聯邦制的國家形式,從而使民族自決權與國家統一兩者得到兼顧。1921年11月,列寧在《關於成立南高加索共和國聯邦的提議草案》中,要求把聯邦制的問題提出來,讓全黨和工農羣眾進行更廣泛的討論,通過每個共和國的蘇維埃代表大會大力宣傳擁護聯邦制。1922年12月26日,全俄第十次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了關於成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決議。同年12月30日,蘇聯正式成立。至此,列寧關於聯邦制的設想變成了現實。對於從反對聯邦制到贊成和實施聯邦制的這一轉變,斯大林曾作過如下的分析:「第一、到十月革命時俄國許多民族實際上已經處於完全分離和彼此完全隔絕的狀態,因此,聯邦制是使這些民族的勞動羣眾由分散趨於接近,趨於聯合的前進一步。第二、在蘇維埃建設過程中確立起來的聯邦形式本身,遠不像從前所想像的和俄國各民族勞動羣眾在經濟上接近起來的目的有那樣大的抵觸,甚至像後來的實踐所表明的那樣,聯邦形式和這些目的完全不相抵觸。第三、民族運動所佔的比重,比從前,比戰前時期或十月革命以前時期所想像的要大得多,而各民族聯合的方法也要複雜得多。」〔8〕從斯大林的這段論述中可以看出, 除了由於十月革命後所建立政權的優越性使聯邦制與俄國各民族人民的經濟接近不相抵觸這一因素之外,正是俄國的歷史、國家特點、民族關係特點和革命發展特點,決定了列寧和俄國黨對聯邦制態度的轉變。在充分認識列寧肯定並實施聯邦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聯邦制的採用是出乎列寧為首的布爾什維克黨的預料的,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在國家體制上向少數民族作出的讓步。十月革命後,當列寧為首的布爾什維克黨宣佈俄國各族人民都享有直至分離和成立獨立國家的自決權時,俄國各少數民族更傾向於分離,而不是聯合。隨著沙俄這座「民族牢獄」被徹底衝破,各民族回到自己的「民族院落裏去」,建立了自己的國家。列寧認為,少數民族之所以要分離,關鍵在於它們對大俄羅斯人的不信任、有仇恨。所以,要使少數民族盡量不再要求分離,就必須用事實、用讓步來消除它們的疑慮,取得它們的信任。當列寧看到要在俄國把各民族分裂的局面重新統一起來,將不得不實行聯邦制的趨勢時,便把他一貫提倡的向少數民族多做「讓步」的思想也運用到國家體制的構建上,並「希望這一讓步的精神能夠被理解」。 〔9〕作為一種讓步政策的聯邦制,一方面換取了異族的支持和統一聯盟國家的建立,另一方面,也給民族分離主義利用聯盟雙重主權的憲法規定從事分離活動留下了空間。第二,形勢的發展異乎尋常地加快了聯邦制國家——蘇聯的建立。從上面的敘述中可以看出,接受聯邦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列寧十月革命後依據革命後的客觀現實作出的明智選擇。但同時,列寧也清醒地認識到,各獨立的蘇維埃共和國同俄國才剛剛分離不久,對大俄羅斯人的不信任心理還遠沒有完全消除,因而列寧並不奢望蘇俄與各兄弟共和國的聯邦制聯合能立即實現,而是把聯邦制國家的建立看成是黨在較長一個時期內的奮鬥目標。然而日益嚴峻的國內戰爭局勢和蘇俄與各兄弟蘇維埃共和國為贏得戰爭而建立起來的軍事、經濟聯盟,卻加快了聯邦制國家實現的進程。在國內戰爭結束之後,蘇俄與各蘇維埃共和國之間的軍事、經濟聯合形式不僅未隨內戰的結束而趨於鬆散和瓦解,相反卻更加緊密,並在1921—1922年間建立了外交聯盟,從而使蘇聯的建立過程異乎尋常地加快。第三,列寧在肯定並實施聯邦制的同時,並沒把這種聯邦制看成國家的最終體制。儘管蘇聯的聯邦制是在列寧的領導下建立起來的,但是,聯邦制從來不是列寧所希望的蘇維埃國家最終的國家結構形式,他曾多次對此作過這樣明確的定位:聯邦制是各民族勞動者走向完全統一的「過渡形式」。〔10〕至於這種「過渡」需要多少時間、採取何種形式等一系列問題,列寧卻未能在有生之年加以說明,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列寧的後繼者們逐漸把蘇聯變成一個形式上是聯邦制而實質上是高度集中的單一制國家的作法,很大程度上與列寧當年給聯邦制的上述定位有關。問題在於,他們在實現這種「過渡」的過程中,既未能從理論上論證「過渡」的必要性、可行性,也未能在憲法上及時體現國家體制的實際變化,合理調整中央與地方的分權模式,從而背離了列寧一貫主張的謹慎、穩妥、民主、平等的原則,以致於出現了許多問題。    三、列寧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的思想馬克思、恩格斯在論述國家的政治結構,特別是資產階級國家的政治結構時曾多次談到地方自治和區域自治的思想。1850年,他們在《中央委員會告共產主義者同盟書》中,在強調工人階級必須堅持建立統一而不可分的國家的同時,也非常強調地方自治。恩格斯在1886年瞭解到有關荷蘭國內管理的情況後,認為荷蘭所實行的地方自治和省自治有「某些優越的地方」,「這對發展民族性格,以及對今後的發展,有很大的好處;只要稍許起一些變化,勞動人民就能夠在這裡建立起自由的自治,而這種自治在變革生產方式時應當是我們的最好武器」。〔11 〕1891年,恩格斯在論證集中制優於聯邦制, 集中制給地方的自由多於聯邦制的問題時,又指出,集中制不僅不排斥地方自治,相反必須實行地方自治,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消除官僚主義和自上而下的命令主義。列寧一貫堅持無產階級必須反對民族的閉關自守、相互隔絕,主張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大國。但是,他同時指出:「我們堅持中央集權制只是堅持民主的中央集權制。……民主的中央集權制不僅不排斥地方自治,不排斥具有特殊的經濟和生活條件以及居民中的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區域自治,相反,它必須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區域自治。……如果不保證每一個在經濟上和生活上具有比較重大的特點以及居民中具有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區域享有這種自治,那就不可能設想有現代的真正民主的國家。」〔12〕1914年4月, 他在《關於民族政策問題》中又強調了這一觀點。這樣,列寧在領導俄國革命的過程中,結合俄國的實際,進一步發展了馬、恩有關地方自治和區域自治的思想,明確地把地方自治看作真正民主國家的前提。特別是列寧一開始就把自治問題與俄國多民族的實際聯繫起來,與民族自治相結合,形成了民族區域自治的思想,並把它作為無產階級在國家和政權建設問題上的一個重要原則。關於在俄國這個多民族的國家如何實行區域自治的問題,在1913年到1914年間,列寧就實行區域自治和地方自治中要根據當地居民自己對經濟和生活習慣條件、居民民族成分等等的估計,確定地方自治區和區域自治地區的區別,對自治區域的劃分、自治權力機構的設立、自治單位的權利等一系列問題進行了完整的闡發。〔13〕十月革命後,列寧根據當時俄國的現實,進一步明確闡述了蘇維埃國家體制與民族區域自治之間的關係。實際上,列寧在十月革命後已經把一些小民族在本民族地區內採取自治共和國、自治州、自治專區等多種形式的民族自治,看成是社會主義時期實現民族自決權的一種有效的形式。後來蘇聯民族國家體制的建設就很好地體現了列寧所倡導的民族自治的原則。在理解列寧的區域自治理論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其一,列寧的區域自治理論與當時非常流行的「民族文化自治」毫無共同之處。「民族文化自治」的理論是由奧地利社會民主黨人奧託·鮑威爾等人提出的,並受到包括俄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的社會主義者的推崇。所謂「民族文化自治」,就是每個民族不論其成員居住在哪裡,他們都將組成一個統一的得到國家承認的聯盟,管理各種民族文化事業,其中主要是教育事業,通過這種辦法來確定民族成分。列寧認為,這種與政治、經濟因素相脫離的「自治」,是一種虛幻的東西,它只會強化各民族成員的民族主義情緒,破壞民主集中制國家的統一,尤其是這種思想的泛濫,將會在無產階級的革命鬥爭中分裂無產階級的隊伍。從長遠的觀點看,這種脫離共同的地域、沒有政治和經濟自治權利保障的「文化自治」,只能加劇民族隔閡和互不信任的情緒,妨礙民族平等與聯合的真正實現。為了澄清這一觀點與馬克思主義民族區域自治思想的原則區別,列寧寫了大量的著作。其二,從列寧關於區域自治的大量理論論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自治區域劃分所依據的條件下,列寧是把民族成分和經濟的、生活的等等條件擺在同等的地位上,並沒有將民族成分看成是唯一的因素。列寧指出:「居民的民族成分雖是極重要的經濟因素之一,但它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重要的經濟因素。例如,城市在資本主義制度下起著極重要的經濟作用,但是任何地方(無論是在波蘭、立陶宛、烏克蘭、大俄羅斯或其他各地)的城市,居民的民族成分都是十分複雜的。由於『民族』因素而把城市同經濟上依賴它的鄉村和州割開,這是荒謬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馬克思主義者不應當完全地絕對地立足於『民族地域』的原則。」俄國的馬克思主義者「是把居民的民族成分和其他條件(首先是經濟的,其次是生活的等等)並列提出的,……只有當地居民纔能夠完全正確地『考慮』這一切條件,而國家的中央議會則將根據這種考慮來確定自治區域的邊界和自治議會的管轄範圍。」〔14〕

理論學刊199906

【作者簡介】張祥雲,聊城師範學院,山東 聊城 252059張祥雲(1966— ),男,山東萊州人,聊城師範學院經法系博士、副教授。【責任編輯】宋協娜 【參考文獻】〔1〕〔2〕〔3〕〔5〕《列寧全集》第2版第31卷,第50、68、 50、70—71頁。〔4〕《列寧全集》第2版第7卷,第248頁。〔6〕〔7〕〔9〕〔12〕〔14〕《列寧論民族問題》, 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1、503、859、247、251頁。〔8〕《斯大林全集》第1版第3卷,第30頁。〔10〕參見《列寧全集》第2版第34卷,第139頁;《列寧論民族問題》第816頁;《蘇聯民族問題文獻選編》第12頁,等等。〔11〕《馬克思恩格斯論民族問題》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 第829頁。〔13〕《列寧論民族問題》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196、218 、392—3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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