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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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別多。

案例:借款人申請貸款4500萬元,設備抵押、房產抵押和第三方企業擔保,還追加了一個擔保人(暫稱A公司),這是一家無關聯的第三方企業。

因借款人經營困難,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經協商,銀行同意展期,前提條件是需要減少風險敞口,壓縮一部分本金,擔保方式等方案不得劣於原貸款方案。

前面的事情基本談妥了,才發現追加的A公司其中一個占股38%的小股東失蹤,不是擔保人故意,真的是因為他的家庭婚姻出現矛盾,跑路了,還是三個月前的事情。

先不說上次貸款的貸後管理是否規範,就說這次的問題如何處理?

律師認為,沒有A公司股東會決議,擔保無效!!!

回過頭來,再看看當初的授信方案,A是追加的擔保人。

通常的理解,追加的擔保措施,就是在滿足信貸政策的前提下,為了更加穩妥,增加的擔保人,當然這個擔保人也要提供符合法律的相關手續才生效。

現在的問題是,A公司不能提供股東會決議,或提供的股東會決議無法律效力,因為,能簽字的股東持有股份占股不到三分之二。

(版權歸作者米斯湯所有,轉載請註明來自知乎專欄《實戰信貸經驗分享》)

怎麼辦類?

涼伴。

繼續研究信貸政策,擔保人必須提供的資料清單里,「股東會決議」赫然在列。

看來,直接豁免股東會決議怕是不行的了。

研究信貸政策未果,那就來分析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行使權利,天經地義呀。如果你不提供股東會決議,卻同意在擔保合同上蓋章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好象並不影響擔保合同的生效。

法院判決還應以合同生效要件為主,只要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蓋章簽字,就是他的真實意志的表示,只要不是濫用職權,只要不是蓋的蘿蔔章,我們就不應質疑其效力。不是嗎?

如果,以後因為沒有經過其他股東同意而對外擔保導致的糾紛,未同意的股東提出抗辯,那是公司內部的問題,是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章程,後果由法定代表人和簽字的股東自己解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被擔保人)。

這是真實的案例。實踐中並沒有敘述的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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