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稟狀指「夫婦」一詞更完全排斥了同性已婚伴侶申請公屋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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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男同性已婚伴侶去年在香港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但因不符合「夫婦」的定義而遭房屋委員會拒絕申請,其中一名男子不滿決定並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房委會的決定違憲、不合理,並屬性取向歧視。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開審。

一對男同性已婚伴侶去年在香港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但因不符合「夫婦」的定義而遭房屋委員會拒絕申請。 資料圖片

代表申請人Nick Infinger(26歲)的白天賜大律師(Tim Parker)在庭上作出陳詞時,指出香港土地供應不足直接導致嚴重的房屋用地短缺,等香港人申請公屋,香港現時的公營房屋政策優先處理高齡單身人士及有長者成員的家庭申請,但卻令同性已婚伴侶不符合資格申請公屋單位,亦令同性伴侶等待公屋上車的時間比年輕的單身人士更漫長,又間接強迫同性已婚伴侶分開申請公屋而不能居住於同一屋簷下。而公營房屋政策中對「家庭成員」的定義只限於異性戀的夫婦、父母及子女、祖父母及孫子女,「夫婦」一詞更完全排斥了同性已婚伴侶申請公屋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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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房屋委員會的陳樂信資深大律師則指,香港房屋土地嚴重短缺,即使現時合符公屋政策的申請者申請公屋亦供不應求,如把同性婚姻家庭加入申請公屋的行列,更會大幅增長一般家庭輪候公屋的時間。惟現時同性已婚伴侶的確只能以單身人士申請公屋,如申請成功亦只能一人自住,別無他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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