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族未申报 小心被盯上                  

中国时报【文╱黄绣凤】

 

近年来政府查税动作不断,现阶段国税局更盯上「受赠族」的转手售屋,是否按规定核实申报。由于受赠族的成本低且容易稽查,加上实价登录后有更多资料可参考,民众若不按规定核实申报,恐有被查税风险。

 

根据中区国税局指出,有民众2006年因受赠而取得房屋,并在2011年转售出售,按财政部颁订财产交易所得标准,列报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85万元,经国税局查核,房屋之实际成交金额500万元。如甲君受赠时课征赠与税之房屋评定标准价格230万元为取得成本,经减除相关费用30万元,核定财产交易所得240万元,金额是甲君原申报方式的将近3倍之多,除核定补征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以罚锾。

 

信义房屋不动产企研室专案经理曾敬德指出,过去透过房地公告价格与市价的落差,赠与房屋可以有效达到节税的效果,从内政部统计处的资料可发现,从2009年以来赠与的建物移转栋数快速增加,2013年赠与移转5.17万栋,更创下1991年以来的新高,从2009年至今累积23.1万栋赠与移转。

 

不过近年以来政府开始宣导不动产买卖需核实申报,而「受赠族」因为取得成本低且易于稽查,出售时反而出现可观的财产交易所得。

 

国税局指出,因继承或赠与取得之房屋,其成本原应为零,为避免已课征遗产及赠与税的价值重复课征所得税,所得税法乃规定于计算其财产交易损益时,得减除继承或受赠时该房屋的时价,而该时价即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所规定的房屋评定标准价格。

 

曾敬德建议,即使因为取得成本以房屋评定标准价格认定,因而近年出售可能会产生可观的财产交易所得,但「受赠族」仍可以用自用住宅重购退税的规定,两年内买卖自用住宅,只要重购自用住宅之房屋价额超过原出售价额,可以自其应纳综合所得税额中扣抵或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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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定现值」,是为了课征房屋税所订立,纳税义务人于房屋建造完成后三十日内,须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房屋税籍有关事项及使用情形,当主管稽征机关收件后,会依据不动产评价委员会评定的「房屋标准价格」(房屋标准价格依各县市公布,各有不同),接著会核算出房屋现值,此现值即是「房屋评定现值」,而房屋评定现值在十万元以下者,享有免课房屋税之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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