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因合意解除契約返還不動產,無奢侈稅問題

但須注意:賣方再次出售時,該房屋的持有期間,應以再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日為起算日重新計算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民眾買賣房屋過戶後,因某些因素合意解約,此時買方需將原本已登記在名下的房屋,以「買賣」之登記原因過戶「返還」給賣方,因持有期間未逾2年,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民眾常有疑慮。
 
財政部國稅局說明,奢侈稅的課徵主要是針對買賣或交換行為而經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返還不動產之行為,其性質與買賣交易有所不同,並不屬於該條例規範應課稅的範圍
 
但有一點須特別注意,由於此類案件的賣方是因為另一個契約行為(合意解除契約)而再次取得房屋所有權,其再次出售時,該房屋的持有期間,應以再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日為起算日重新計算,若持有2年內即移轉,仍應繳納特銷稅。
 
舉例說明,某甲於201431日向某乙購買房屋,並於同年月20日登記過戶,後於同年510日雙方合意解除上述買賣契約,並於同年月15日登記過戶,依規定某甲於5月份「返還」的移轉行為,雖於2年內登記買賣過戶,但因符合雙方解約的相關規定,無須繳納特銷稅,只是某乙取回房屋後,若再次出售,該房屋的持有期間,則應以2014515日為起算日而非前次取得之日。
 
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買房若遇上述狀況,應保留相關之解約文件;而賣方再次出售時亦應特別注意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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