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记账报税
分公司记账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账务可以不单独核算,而并入总部处理,分公司作为内部核算单位,只做往来账。可设置 「内部往来」的会计科目,处理内部往来款。 例如,收入 1.分公司会计处理:借:库存现金等 丨 贷:内部往来—收入2.上交总部收入款时: 借:内部往来—收入 丨 贷:库存现金等
3.总部会计处理:借:内部往来—收入 丨 贷:主营业务收入 4.收到分公司上交款时:借:库存现金等 丨 贷:内部往来—收入 如果分公司不独立核算,其装修费等直接由总部进项会计处理,分公司不作处理,把相关单据交总部。 1.分公司的支出:借:内部往来—支出 丨 贷:库存现金等 2.收到总部拨款:借:库存现金等 丨 贷:内部往来—支出 3.固定资产也一样,分公司不作处理,只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或登记内部台账。 可以在「内部往来—收入」或「内部往来—支出」下面再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非独立分公司,且在开办期间, 工资由总公司代发,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总公司代扣, 以后分公司有了收入再归还。 账务处理:一、工资发放账务处理
总公司: 发放工资时: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丨 贷:其他应付款—各项保险 应交税金—个税 现金 分公司 1.收到总公司资金时:借:现金or 银行存款 丨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2.发放工资时: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丨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和总公司数字一致) 3.缴纳保险时: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丨 贷:银行存款 二、分公司可以根据和总公司的往来建立往来账户1.分公司收到总公司资金时:借:现金or 银行存款 丨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2.总公司拨入分公司资金时: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丨 贷:现金or 银行存款 三、分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相关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分公司报税 1. 分公司如果是独立核算的,那么相当于两家企业,各自财务处理, 2. 分公司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那么并入总公司一起帐务处理,分公司建立往来账。 3. 税务上如果独立核算的,那么两家企业属关联企业,在所得税清交时要结算清相互间的那本费用帐,如果 帐务处理不准确,国税有权按公允价格对企业的帐务进行调整,从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 非独立核算是指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的单位所进行的会计核算。非 独立核算是指单位从上级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把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报给上级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又称报账单位,它本身没有资本,其财产物资由上级单位拨 付,也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其一切收入均存入上级单位账户,一切支出也由上级单位审核支付。非独立 核算单位通常不设置会计机构,仅配备会计人员进行原始凭证的填制、审核、整理和汇总,以及实物明细 账的登记工作,不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 号)第一条规定,按照税收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 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 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 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1 号)规 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 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 作废处理。 因此,无照户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