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11月21日,一段「陝西神木15歲少女被數名同齡人強迫賣淫後被毆打致死」的消息引發關注。網傳消息中受害者家屬確認,女兒劉雨(化名)9月22日以送書為名離家出走後至今未歸,11月20日,當地警方通知他們去辨認屍體。23日,神木市公安局一民警答覆家長疑問時稱,網上流傳信息真實,系神木市公安局向榆林市公安局彙報案情時流出。

  回看這段「不知是誰泄露了」的消息,其中曝出的犯罪細節讓人觸目驚心。幾名犯罪嫌疑人先是帶被害人去賣淫,之後又「輪流用皮帶、拳腳、磚頭」「進行長達數小時的毆打」,導致對方死亡,其後又實施了「屍體肢解」和「掩埋」。這太過殘忍。更讓人難以置信的是,「六名犯罪嫌疑人均為劉雨同齡人,年齡在14-17歲之間」。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罪大惡極,依法不能處死刑。

根據已知案情,這些未成年人涉嫌構成強迫賣淫罪、故意傷害罪。因為法律對未成年人保護設置的條款,這些未成年人受到的懲戒不會達到群眾的「預想」,且與作案手段之殘忍、後果之惡劣不匹配。

1、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法律所規定的八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這些未成年人中不足16周歲的,只對故意傷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對強迫賣淫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2、16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雖然要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但作為未成年人,享有「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適用死刑」的立法寬待。

這意味著,即便是罪行查證屬實、法庭判定有罪,那些對同齡人實施了殘忍犯罪的未成年人,仍然可以依法享受「寬待」,依法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結束語:

未成年人犯罪逐漸低齡化,給當今法治制度敲響了警鐘。頻繁出現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不斷挑動公眾脆弱的神經。有些低齡未成年人作案時辨識能力、心智發育程度甚至超過一般成年人的水準,但目前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缺乏打擊力度。 為此,有法律專家呼籲,修改刑事責任年齡,從14周歲降低至12周歲。對此,大家有什麼看法?可以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目前據說犯罪分子的年齡是14-17周歲之間,按照現行的規定來說,死刑不太可能。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究竟該如何處罰的事情,近期以來引發的議論比較多,主要還是類似本案當中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但卻不能被判處死刑,很多人無法理解。究竟該不該給這樣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改過自新的機會?


我個人認為區分實際案情和犯罪的手段是否殘忍,社會危害性大不大,情節惡不惡劣等諸多條件進行綜合判定,不宜僵化未成年人的刑罰懲治措施。

例如本案當中該6名犯罪分子先是組織她人實施賣淫的違法犯罪活動,之後更是暴力毆打他人致死之後再肢解拋屍。試問幾個成年人能做到這樣?沒有過硬的心理素質,足夠殘忍的心理承受能力,誰也做不到這樣,所以雖然這幾名犯罪分子都是未成年人,但是其表現出來的殘忍和冷酷遠超過你我當中的任何一位。


最後類似的案件不止一起,之前有一個未成年女生因為嫉妒同班同學比自己美麗,將其殺害並肢解的新聞也是引發熱議,但是歸根結底即使判處死刑也無法挽回悲劇的發生,最關鍵的在於:究竟是什麼促使了未成年人以如此殘忍的手段殺害他人?家庭教育?社會教育是否都存在過失?如何避免才是重中之重。


通報里只有一句6人均為未成年人,但是沒有細說,這未成年人到底是多大年紀。

我們國內目前是以18歲界定是否成年,而殺人案的刑罰是按照是否已滿14歲決定是否負刑事責任。

如果嫌疑人都是14歲以上,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由於罪刑嚴重,但未成年人會減輕處罰,那麼會大概率是刑期較長的有期徒刑,主犯無期徒刑。

如果未滿14歲,那麼刑罰就沒了,最多民事賠償,然後少管所待一段時間就完了。由於現在孩子早熟,我個人覺得十歲以上就該為自己嚴重的刑事犯罪負責了,但是奈何法律規定如此。

歡迎關注法醫阿一。


現在的孩子生理、心理上普遍早熟,應該重新修改法律,降低未成年年齡的認定標準,該判刑的判刑、改處死的處死!


如果法律不能保護受害者,那就是幫凶,強烈建議把刑事犯罪年齡調低,因為現在孩子接收到的教育和成熟度不是立法時的樣子了,法律也要與時俱進,建議重大傷害罪也要入刑,不能為了保護某一個未成年罪犯而傷害其他的人,而且這樣會給其他未成年人說,你們有殺人許可的,如果被成年人利用這個漏洞,想想都可怕,社會如果出現了未成年殺手,那社會會變成什麼樣,對誰都沒好處,


我一直堅持認為,國家的末成年保護法不健全,到底保護了誰,是失去生命和受到傷害的未成年人,還是傷害別人的未成年人!都說孩子是祖國的未來啊祖國的花朵,但是一部分孩子的心靈骯髒了,後面還有善的希望嗎?如果那些孩子就是祖國所謂的未來,那麼我們是不是要從現在開始就要擔憂,我們的以後,到底有多可怕!


六個殘暴的畜生比任何人都狠,手段如此殘忍,簡直罪大惡極,全都槍斃了也不為過,這六個殘暴的畜生留在人世上也是禍害,隨著犯罪年齡的低齡化,我國的兒童保護法顯然己不適應當今社會了,許許多多的校園爆力案件所保護的並非是受害者而是眾多的打人傷人的犯罪少男少女,他們傷人殺人卻不用負法律責任,而真正的受害者卻無法受到法律真正意義的保護,所以,全國人大以提出議案似將刑事拘留的年齡從16歲降到14歲,這足己說明我國司法己經非常關注並實施對犯罪低齡化有關法律的修改,這是我國司法的進步,但對於12歲以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人我國卻沒有相關的司法認定和懲罰條例,我個人認為對於12歲到14歲嚴重的犯罪人其父母應負監護人失職的法律責任和刑事責任,刑期應在1至5年,對傷人性命的犯罪兒童和使用刀具傷人的犯罪兒童應集中關押在全國統一指定的全國維一的一所少年監獄,刑期應為成年人的一半,也就是說所犯之罪如果成年人應判10年,少年罪犯就判5年,故意殺人的犯罪少年無死刑但可判終身入獄,只有這樣才能叫孩子的父母真正的負起監護的的真正責任來教育子女不犯罪,才能有力的震懾那些不法少年的犯罪人,同時對受害人也顯司法公平,對犯罪少年也顯人性化司法審判,對減少少年犯罪和校園爆力案件的發生是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聽聞消息,悲憤交加!

為受害女孩感到惋惜,一個花樣的年紀遭受如此殘害……

為幾名未成年犯罪份子感到憤怒,小小年紀竟這麼為非作歹,無惡不作,沒有人性!

事已至此,悲乎!哀乎!痛乎!恨乎!………

唯有對犯罪份子給予嚴厲的打擊,判處其死刑,方還受害人及家屬以公平正義!

不論最後結果怎樣,都期望我們的國家越來越好,法律越來越來越完善,社會越來越進步,人與人越來越和諧相處……


死刑吧?養到十八歲執行死刑,就由他們開始吧?他們已經沒有人性了,不能再讓法律輕縱,,改到十二歲吧


建議嚴厲打擊,建議修改《刑法》,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公德意識教育刻不容緩,如果我們還一味沉迷在物質和分數里的話,我們的孩子將生活在思想混亂的社會當中,再多的財富也帶不來幸福!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