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消息】當年爲了公司銷貨,董事長夏某通過電線杆小廣告聯繫上造假人,僞造環評報告和竣工驗收函。四年後,環保局執法人員例行檢查,公司工作人員取文件時不小心將兩份僞造公文帶出。4月8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僞造國家機關公文案,一審判處被告人夏某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夏某系一家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2015年,夏某接到一個訂單,但對方要求提供相關環評報告。因來不及辦環保驗收手續,他便想到僞造假報告。有一天,從一根電線杆上,他看見做假證的小廣告,便用小廣告上的留存電話號碼聯繫上對方。經過一番討價還價,雙方以1200元成交。隔天,夏某就拿到一份假環境影響報告批覆和一份僞竣工驗收函。之後由於一直沒有需要再次使用,夏某便沒有到有關部門補辦真文件。

2018年3月,環保執法工作人員到夏某公司檢查環保時,發現一些方面不合格,便要求出示環評報告、驗收報告等。無巧不成書,此時夏某不在公司,一員工從夏某辦公室的櫃子裏取相關文件時將前述僞造的環評報告等一併帶出。

查看文件時,環保執法工作人員發現上述兩份僞造公文的文號和印章有問題,經覈實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夏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其聯繫他人僞造國家機關公文的事實。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夏某夥同他人僞造國家機關公文,其行爲已構成僞造國家機關公文罪,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點評】

僞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是指非法制造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爲。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是在社會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僞造國家公文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後果十分嚴重,需要通過刑罰予以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中,夏某爲公司利益僞造環保局文件,嚴重影響國家的正常環保管理活動,司法機關對其予以刑罰制裁十分必要。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誰想在環保活動上動歪腦筋,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供稿: 花卉 許曉莉)

責編:湯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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