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鐵腕治污的深入推進,目前廣東、北京、浙江等地陸續建立了環保警察隊伍。《經濟參考報》記者調研發現,環保警察通過行使刑事執法權有利於改變當前「企業無賴、環保無奈」的境況,且在固定證據和提高辦案效率方面優勢明顯。但實踐中,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和細則規定,一些地方環保警察的職責不夠明確、集中,打擊環境犯罪難以切實深入。基層環保人士和部分專家建議,我國應儘快建立環保警察制度,健全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讓打擊環境犯罪從「運動式」走向常態化。環保警察打擊環境犯罪成效初顯2016年9月,廣東汕頭市設立環保警察後偵辦了首個環境犯罪案件。當地環保警察在該市城鄉接合部動用無人機排查發現,有一工業廠房將排污暗管直接通到附近河涌內,油污帶綿延數百米,疑似非法電鍍廠。隨後,環保警察聯合該市特警支隊和環保部門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抓獲4名犯罪嫌疑人,查獲鍍鉻生產線2條、電鍍池4個等一批違法電鍍設施。經查,該廠屬無證經營,所排放廢水總鉛超標128倍,總鉻超標165倍。4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目前,這起案件已在法院開庭審理。辦案人員介紹,此案如果不是環保警察介入,情況很可能是這樣的:環保部門現場試圖進入民房時,叫門不開、喊話不應,甚至可能衝出一幫人暴力抗法;即使環保部門取了水樣檢測,但歷經數日走完程序把案件移交公安機關時,犯罪嫌疑人早已逃之夭夭。記者採訪了解到,汕頭市設立的環保警察制度是目前被認為的較為成熟的實踐,環保部也曾到汕頭調研。跟大部分已設立環保警察的省市不同,汕頭市核定了環保警察的政法專項編製、明確了包括「獨立開展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偵辦和查處」等在內的7大職責,並派駐環保警察到環保局上班。「這些措施讓環保警察真正地從形式上走到了具體實操層面,實現了環保行政執法和公安刑事執法的無縫對接。」汕頭市公安局環境保護偵查大隊負責人蔡煒說。數據顯示,自2016年6月成立環保警察到今年2月,汕頭市共偵破污染環境刑事案件24宗,刑事拘留46人。破解傳統環境行政執法三大難題相關專家和環保人士表示,「長牙齒」的新環保法和「兩高」出台的《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鑄造了打擊環境犯罪的「利劍」,但實踐中如何讓法律落地存在不少現實問題。設立環保警察可以補充「利劍」執行短板,讓「劍氣」更加凌厲。一是「拳頭硬」。廣東佛山市環保局環境監察分局局長陳振華說,環保部門屬於行政執法機關,只有行政執法權,在執法中經常遭遇企業耍無賴不配合調查,有的甚至暴力抗法、毀滅證據,造成「企業無賴、環保無奈」。佛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環境污染犯罪偵查大隊教導員邱小健說,環保警察具有刑事執法權,現場查處時可採取強制扣押等手段,對犯罪嫌疑人可採取刑事拘留等措施。這一招,對環境違法分子震懾力極大。二是「行動快」。今年1月中旬,北京市環保警察剛成立,便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線索,僅用4天就破獲兩起環境污染案件,抓獲兩名犯罪嫌疑人。陳振華說,以前,一個環境犯罪案件從環保部門取樣、到上報省級環保部門鑒定、再到移交公安部門大約要30天,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銷毀證據。如今,進入案發現場後,環保部門負責污染物採樣,環保警察則控制嫌疑人,雙方聯合進行現場勘驗取證。三是「打得准」。相比環保部門,環保警察在收集情報、調查取證、案件偵查等方面優勢更為明顯。蔡煒說,除了接受環保部門移交案件外,環保警察有自偵職責,從以前的「等案上門」轉為「主動尋案」,還可以通過市局對技偵、網警、科信和大情報等信息資源進行統一調度,有利於儘快辦案。亟待立法明確許可權健全機制記者了解到,目前廣東、北京、河北等地已經試點組建了環保警察隊伍,雖然效果初顯,但目前仍在探索階段,在法律保障、運行機制、專業能力等方面仍需不斷完善提升。此外,由於沒有明確的立法依據,記者採訪了解到,由於機構設置問題,2014年10月,安徽省首個環保警察隊伍——銅陵縣公安局「環保治安辦公室」運行不到半年又被撤銷。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建議,我國應儘快建立環保警察制度,修改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增加對環保警察的規定,加強對環境污染行為的刑事打擊。針對編製不足等問題,「可仿效緝私警察和森林公安的體制,在編製上保障環保警察的警力,在執行與警務有關的活動時受公安部的業務指導,在環境技術保護方面受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管理。」朱列玉說。邱小健說,環境案件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特點,這需要加大環保警察與環保部門的分工配合,並進一步配備相關專業力量,提升處理環保案件的專業能力。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認為,環境執法具有專業性,可考慮通過立法,為現有的環境監察部門賦予刑事執法權,這樣一方面無須增加環保警察編製,一方面也保證了環保執法的「硬度」。眾多受訪專家建議,應進一步健全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切實加強環保、公安和檢察機關的合作,嚴懲環境犯罪行為。環保警察作為環境執法的有力手段,應儘快對其職責、工作方式、人員構成等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同時也為可能出現的「以罰代刑」等問題紮緊制度的籠子。(原標題為《環保警察打擊環境犯罪「劍氣」凌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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