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僱主!

友光水電渠務工程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在勞工處處長發出「致命個案補償評估證明書」(證明書)後,沒有依時支付補償,被勞工處檢控。該僱主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合共6萬元。

該僱主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合共6萬元。資料圖片

一名水喉技工於2016年6月23日工作期間從木梯跌下墮地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延至2016年6月25日死亡。其僱主沒有在《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指定期間,向死者的合資格家庭成員支付補償。

《僱員補償條例》第6D(1)條規定,僱主須在證明書發出日期後,不早於第42天但不遲於第49天內支付補償。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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