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是社會發展與社會秩序中的一個基本要素,馬克斯·韋伯說,權威(亦稱統治)「應該叫做在一個可能標明的人的群體里,讓具體的(或者:一切的)命令得到服從的機會。」①或者說,「應該稱之為在可以標明的一些人當中,命令得到服從」②。韋伯從社會關係上解釋了權威就是命令得到服從。如國家權威和宗法權威便是如此。也可基於某種社會秩序的規範和準則,是規範和準則所支持的對他人施加影響的一種力量。權威還可是某種社會制度的化身,如中國傳統社會裡的宗族制度,宗族成員對族長權威的遵從,就意味著對宗族制度的服從。權威的存在監督著人們對該種社會制度的遵從,從而維護著社會制度的運轉和持續。

一、中國傳統社會:家國同構,國家中軸

根據丹尼爾·貝爾中軸結構理論,中軸結構是指其他結構環繞在它的周圍的那種組織結構,社會中軸結構決定著社會類型。從政治類型上分析,中國幾千年的傳統社會所賴以發展基礎是一個權威社會。「權威」就是權力和威勢。在漢語里,這原是一個組合詞,「權」最早是指一種樹木,引申為秤、秤砣及度量衡的意思。《論語·堯曰》:「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政行焉。」③「權」就是指度量衡的意思。後由衡量的「權」引申為政治意義上的「權」。這種「權」可以衡量事物、規範事物,保持公平,具有舉足輕重的決定性力量和作用。《莊子·天運》說,「親權者不能與人柄。」④其意是說,看重權力的就不肯將權柄讓給別人。這裡的「權」就是指權力和權柄。「威」,原意是指婆婆,《說文解字》:「威,姑也。從女,從戌。」⑤「姑」即丈夫的母親。段玉裁說,「引申為有威可畏。」⑥《商君書·去強》:「刑生力,力生強,強生威,威生惠。」⑦「權」與「威」合用,也即權力與威勢。《呂氏春秋·審分》中說:「少長相越,萬邪並起,權威分移,不可以卒,不可以教,此亡國之風也。」⑧也有說成「威權」的,《管子·法法》:「法重於民,威權貴於爵祿。」⑨

由權威精英或以國家名義憑藉權力和威勢,掌控社會資源及話語表達,進行社會統治,這樣的社會我們稱之為「權威社會」。在權威社會裡,政治權力不是通過民主選舉,而是通過非民主的其他途徑而形成。權威社會形式是多樣化的,孟德斯鳩曾將所有政體劃分為三種類型,即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其中共和政體又分為民主政體和貴族政體⑩。韋伯則將統治劃分為合理、傳統和魅力三種類型(11)。這裡孟德斯鳩的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韋伯的傳統和魅力型屬於權威社會。美國政治學家林茨以二十世紀50年代西班牙為藍本,提出了威權政體的概念。他將社會按政治組織方式分為三類,集權社會,威權社會和公民社會。羅榮渠認為,威權主義政權是指二次大戰後一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出現的軍人政權或由非軍人統治(一般是一黨執政)的具有高度壓制性的政權(12)。這裡的威權社會都是指介於極權社會和民主社會之間的一種社會形態,是一種具有市場經濟取向、國家凌駕於社會之上和意識形態上的一致性特徵的搞現代化的「新政體」。但這種指稱還是一種簡單的民主與專制非此即彼的二元兩分思維體現,它與我們這裡所說的「權威社會」有很大區別。我們說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權威社會,是指國家權威在中國傳統社會發展中具有中軸結構上的意義,國家權威的有效性對治理的善惡、民生的苦樂以及國家的分合都有著重要而直接關係。

中國是一鄉土社會,農耕是其文明成長的經濟與社會基礎。中國傳統社會的小農生產方式的社會經濟土壤,男性家長制的確立,為這種家國同構、國家中軸的權威主義奠定了堅實基礎。君主處在權威的頂端,不僅是政治上的最高主宰,同時又具有最大的父家長身份。儒家由血親倫理關係出發,推演出一系列人際關係和社會交往的準則,使得君權至上國家中軸成為一項基本政治價值準則。在這樣的環境下,國家對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並由此在古代中國鍛造了一個強大的文官主導的行政性帝國政府。中國的文官制起源於西周。周公制《周禮》,《周禮·天官》「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13)。西周設立了「六官」: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分掌邦國之政,總稱六官或六卿。隋唐以後,中央政權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六部之尚書總稱六官,大致和《周禮》六官分職相當,也統稱為六官。明清時,習慣把大冢宰、大司徒、大宗伯、大司馬、大司寇、大司空分別用作六部尚書的別稱。隋唐興科舉,代表中國文官制的成熟。皇權要行使它的絕對權威,就必須依靠強大的文官官僚系統,所以文官制是中國國家中軸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國家中軸的自然延展和君權的派生與延伸。

中華民族是唯一以國家形態同根同文同種存留幾千年的民族,儘管在20世紀初葉,中華帝國大廈轟然倒塌。然而,中國社會發展對國家權威的依賴這種中軸性治理結構,並沒有隨著帝國大廈的崩解而消失。相反,它依然深深影響並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中國的現代國家成長與社會發展。以國家和中央政府為中軸、為主導的政治類型深深影響著中國社會發展,並形成了鮮明的中國印記,即強大的中央政府主導的社會發展。由於中國傳統制度的巨大慣性,由於兩千多年國家和中央權威制度在整個民族心理中的積澱,國家或中央政府在社會發展中都需要扮演主導性的角色。今天無論是進一步推進市場化經濟改革,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也一再地凸顯著這一特點。這正是與中國兩千多年來形成的國家權威中軸傳統有關。

二、國家權威與現代社會發展

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權威社會,歷史傳統與政治遺產對國家政治模式的選擇有著重要的制度路徑依賴作用。道格拉斯·諾斯認為,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就往往會出現良性循環或惡性循環的發展,要跳出這種循環的怪圈殊非易事。人們習慣於沿著既定路徑往前走,初始的制度選擇會提供強化此制度的刺激與慣性。中國是一個超大型統一的國家,長期實行中央集權制度,這一由中央政府主導的國家權威非常重要。中國歷史經驗表明,以中央政府為主導的國家權威對民族存續、國家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中國歷史上治亂交替也正是國家權威強盛與衰微交替的結果,大凡國家權威強盛時,中國就能出現「彝倫攸敘」的大治興旺,而國家權威衰敗時,中國也就會隨之出現「彝倫攸斁」的混亂危亡。由中央政府主導的國家權威制度有利於國家統一的形成與維繫,秦漢以來2200年,統一的時間約一千五百年,即三分之二,政治上分立時期約七百年,這種分立有很多原因,但一個核心因素就是中央政府權威衰微。

到了近代中國,中國傳統社會在西方列強衝擊下迅速、全面地瓦解,出現了派伊所謂認同危機、合法性危機、滲透危機、參與危機、整合危機和分配危機(14)。其實,這六種危機都是現代化的權威危機。權威危機主要體現為中央政府的權威主體危機、權威合法性危機和權威一體化危機。在現代化轉型過程中,一旦出現權威危機,權威得到服從的程度就會大大降低。傳統的權威結構失去被支配者的認同,社會也就會不穩定。中國權威社會在此時走向了一個轉折,原有的由中央政府主導的國家權威在現代化的初始時期呈現出衰微狀態,近代中國在對外交往中無力應付外敵的挑戰,無數次割地賠款,喪權辱國,在內部治理中,不能有效地進行社會整合,太平天國等各種內亂,滿清王朝無力支撐,中華帝國大廈轟然倒塌。繼之而起的軍閥政權由於各種利益集團的傾軋與爭鬥而分散無力,傳統國家權威結構逐漸解體。1927年以後,國民黨取得形式上一統的中央政府權威,但由於派系林立,再加上倭寇入侵,使得國家權威處在一種乏力與缺失狀態,中央政府無力有效地動員各種社會力量,集中有限的社會資源去專註投入現代化的運作之中,延緩了中國的現代化進程。中國早期現代化以「富國強兵」、「救亡圖存」為驅動力,賦予了國家特有的歷史使命。要達到這一目標,就需要一個權威,但根據歷史經驗,僅有西方的民主制還不足以建立起相應的權威結構,它還需從自己的歷史與文化中汲取智慧與經驗,重塑現代國家權威。

中國是統一的超大型國家。在向現代化轉型發展過程中,大國的發展問題不同於小國,小國有可能順利走向現代化,但大國卻很難。儘管大有大的好處,如超大型統一國家會形成對現代化有利的規模效應,有巨大的國內市場,有不同地區互補優勢和大國迴旋優勢,中國還有社會主義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勢。但大還有大的難處,如地區發展極不平衡,協調各方利益、均衡各地區發展難度極大、困難極多,超大國的治理也比其他國家要困難得多。這就需要有一個有效的以中央政府為主導的國家權威體制,這種權威體制實質上是對中華文明傳統國家體制的一種延續和改造。

美國著名政治學家亨廷頓認為政府的執政能力比政府的形式關係更加重大,一個國家現代化能否成功取決於中央政府的權威是否有效。權威政府理論是亨廷頓政治發展理論的基礎和邏輯前提(15)。不論何種形式的政體,必須首先建立強大有效的權威體系,因此,發展中國家首先要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與權威。

環顧東亞儒家文化圈,我們發現,以中央政府主導的國家權威推動社會發展成了東亞很多國家與地區現代化發展的一種模式。東亞的意識形態中,儒家思想居於主流地位,尤其是它的倫理道德觀念和政治思想,形成了東亞族群主要的行為、關係的規範。儒家文化儘管是一種權威等級文化,但同時還倡導一種統一、寬容、中庸、協調的思想。這給中國及深受儒家文化浸染的東亞國家和地區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同屬於儒家文化圈的日本是一個君主立憲政體,日本的明治維新加強了中央集權,這種政體在維護國內秩序安定。對付外力挑戰、推進現代化發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戰後這一政體經過重大改造,轉變成更具實質意義的西方君主立憲政體,但實際上日本仍是自民黨一黨獨大的政治格局,這一權威保證了日本長期穩定並保持其經濟高速發展(16)。新加坡在獨立之後實行的也是一種以議會政體為形式的「權威政治」,它所推行的各方面戰略計劃,都以權威政治為後盾。國民黨政權1949年退守台灣後實行權威政治體制,形成了強有力的政府權威,並以這一權威推行相應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現代化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功,使台灣一躍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羅榮渠認為,東亞儒家文化圈的這些國家與地區現代化發展都是以國家權威來保持發展中的較高的政治穩定,增強社會的內聚力,並制定維護主權與獨立的工業化計劃,採取保護民族經濟政策、保證社會公平與福利,促進社會整合等等(17)。這說明強有力的國家權威可以有效動員各種社會資源,整合國內各種利益集團的不同利益要求,消除現代化過程中的阻礙因素,克服市場機制的缺陷,保持政治秩序的穩定,實現強國富民的目標。

以中央政府為主導的國家權威保證了中央政府對社會資源的掌控,保證了民族的自主發展。在改革開放前,中國一直是以自力更生、自我發展為主,即使接受一些外援也能不受外國資本的控制。在改革開放之後,中國的國家權威中軸承續了革命國家的強力機器,有較高的現代化動員能力以及抗擊突發事件的能力,保證了國家在複雜的經濟狀況中可以迅速做出決定,進而賦予了國家權威政治選舉以外的功能合法性。在現代化快速發展及社會快速轉型進程中,面對工業化時期頻發的各種社會矛盾,國家具有權威整合的優勢,能有效地調節社會矛盾,控制社會利益衝突,平衡社會利益關係。同時,能長期維護一種以滿足全體人民基本需要的社會福利方式和穩定的社會環境。

以中央政府為主導的國家權威得以再次成為社會的中軸,另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國「追趕型」現代化的實施。以中央政府為主導的國家權威中軸結構具有很強的資源動員能力和很高的社會組織化程度。民族獨立後的中國,期盼國家迅速擺脫貧窮落後,要壓縮時空,在較短時間內追趕、實現早髮型現代化國家花費三百餘年才得以完成的現代化任務。這種趕超型現代化,需要以國家權威來實施。推進經濟發展、民生福利、政治參與、社會整合以及國家完整,需要以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來干預、組織、引導、扶持。在中國大陸,更是以社會主義制度來保障了這種以中央政府為主導的國家權威中軸結構的形成與發展。改革開放後,儘管中國的權威體制已經從黨政不分、政企不分、政社不分的高度集權計劃權威體制,走向政企分離、政社分離、政資分離的轉型體制。然而,它又具有中國傳統權威結構的一些特點,如以儒家學說為基礎的文化傳統和價值觀,建立一個好政府,以解決人民的溫飽和鞏固權威。

儘管中國的國家權威中軸所形成的權威體制確能發揮出巨大的優勢,國家有明確的民族復興、國家強盛發展使命,但這種權威體制的一個極為重要的特點,就是強國家、弱社會。由國家權威控制全部資源和規劃整個社會生活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容易產生強勢國家權威與社會計劃的烏托邦主義相結合,產生所謂「規劃的社會變遷」。這種規劃的社會變遷模式在上世紀50到70年代發展到了極致。

權威統治是為了實現烏托邦規劃社會變遷所必不可少的保障或條件,儘管國家權威中軸結構具有整合動員能力強、決策執行效率極高的特點,但是,高度集權政府往往誇大政府的理性和能力,完全忽視政府失靈的可能性,將配置資源、組織生產、分配收入、技術創新等重任全部堆到政府的頭上,實際上堆到了最高權威者身上。對於一個政府高度集權的國家權威結構來說,一旦發生政府「失靈」,其損失之大遠遠超過由於個體能力與理性有限性而造成的市場「失靈」,甚至導致社會危機,造成國家與民族的災難。

權威體制容易導致政府與市場嚴重失衡。儘管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的空間在擴大,其功能也在不斷強化,但市場還是在很大程度上依附於政府。市場只是政府實現其經濟社會目標的一種工具,而政府仍然是經濟活動的主體,強勢地干預著市場的經濟活動。政府機構臃腫龐大,領導人有嚴重的家長製作風。由於社會力量太弱,我們今天仍習慣於由國家操辦、控制甚至壟斷大量社會公共事務,如教育、衛生、醫藥、體育和社會公益事業。很顯然,在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嚴重失衡的情況下,中國改革與發展的要務就是重新達到國家與社會權威之間的均衡。

權威體制還容易導致權威自利,權力尋租。權威體制缺乏自下而上監督,社會對於公權力的制衡能力相對弱化,導致政府公權力缺乏有效監督和制約,經常逾越法律允許的邊界,利用權力進行尋租腐敗的案例層出不窮。同時,在權威體制下,掌握不同稀缺資源經濟精英與權力精英階層之間,彼此很容易進行利益交換,從而獲得更多的稀缺資源,如財富、地位、權力與機會,等等。權利產生腐敗,絕對權力產生絕對腐敗,這是一個定律。因此,在現代社會裡,一個普遍認可的基本原則就是把公權力關進籠子里。諾斯曾提出一個「諾斯悖論」,即「國家的存在對於經濟增長來說是必不可少的,但國家又是人為的經濟衰退的根源」(18)。權威體制既是中國社會的一種基本類型,但又存在著嚴重弊端;一方面快速推進了中國現代化發展,另一方面又帶來了權力腐敗與兩極分化的結構性問題。如果處理不當,甚至會進一步陷入兩種惡性循環的困境。這種兩難困境也給中國社會發展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與複雜性,社會優化與社會弊病、社會進步與社會代價、社會協調與社會失衡相互交錯。中國在這樣一個權威社會結構中,怎麼來保持社會的持續發展和經濟的持續增長,如何緩解由於我們現在這個社會和政治結構的影響而形成的收入不公,以及通過什麼樣的機制來建設和推進現代化發展,等等。中國註定要在這些不確定性與複雜性中蹣跚前行,浴火重生。

三、社會權威與國家權威的融合

要走出權威體制悖論的困境,需要重新引入「社會權威」這一新的維度。社會權威是指在國家權威及其權力結構之外的影響人們思想、行為的個人以及各類組織構成的權威,它包括市場權威、信用權威、社會契約權威、社會組織權威、社會道德權威、社會信仰權威(包含宗教權威),還有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宗族權威、鄉約權威、長老權威、鄉紳權威,等等。

我們說中國傳統社會是家國同構、國家中軸。但另一方面中國傳統社會在基層又是長老權威,鄉紳治理。個體農民幾十戶、幾百戶集中居住在一個居民點上,煙火相連,雞犬相聞,形成一個個村落,傳統中國國家權威機構的設置一般只延伸到縣一級,鄉村基本處於一種「自治」狀態。所以,自秦漢以來,歷代出現了一些以鄉村長老和士紳賢達為代表的鄉村基層組織和治理權威,以填補縣級政府以下的權威真空。這些組織依次是秦漢的鄉亭里制、魏晉南北朝的三長制、隋唐的鄰保制、宋代的保甲與鄉約、元代的社制、明代的里甲制和清代的里甲與保甲制(19)。

歷史上的這些鄉村治理權威主要是鄉村長老和士紳賢達。中國是一個鄉土社會,鄉土社會中的財產繼承、家族制度和經驗文化都為長老權威奠定重要基礎。在這樣的社會裡,子女須從父祖手中繼承財產,需從長老那裡獲得知識與智慧,長老權威依賴於其掌握著家庭物質財產、生產生活經驗以及人們對實施權威合法地位的牢固信念。鄉土社會中的長老權威,也進一步促進了中國鄉土社會中的家庭家族凝聚力,加強了古代鄉村社會的自治能力,維持著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的基本秩序。張仲禮先生曾說,士紳主要由那些獲得功名、學品、學銜和官職的人組成(20)。他們具有人們所公認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上的各種權力,介於官民之間,支配著傳統鄉村社會的經濟生活,構成鄉土社會基層權威結構中的重要一環。這些鄉紳一般也是鄉村的長老,如明代設置里甲制下教化體系的「老人」,是每里中選出的年高有德者,里老人的遴選非常嚴格,是明代鄉村基層組織中的非正式公職人員。日本學者藤澤弘昌說,村落的自治則主要以「老人」為中心來實行,明代通過以徵收賦稅為主的里甲制和實行村落自治的老人制兩個系統來統治農村(21)。這些鄉賢與長老是鄉村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與資源。

士紳權威的一項重要的功能就在於促進協作。士紳在興修水利、賑饑救災、文化教育、道德教化等公益事業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時還能為村民提供相應的救濟,避免一些村民遭遇自然風險而生活困窘。此外,當村民賦稅徭役負擔過重時,士紳還會反映民意,與官府論爭。而鄉土社會士紳權威主要也就在於他們能為所在村落民眾提供這些必要的利益。士紳通過這些活動在造福鄉梓的同時,也為士紳贏得了鄉民的信任和支持。

費孝通先生曾提出過「雙軌政治」概念,是指由自上而下的皇權和自下而上的紳權所構成的政治權威結構,兩者互為依靠,相互補充,實現政治與社會整合(22)。以皇權為象徵的國家政治權威與以士紳為代表的鄉村社會權威以及以儒家意識形態為表徵的文化權威相融合,家與國的同構,宗法組織與國家組織的融合,並通過文官來實行國家管理,形成了一個鼎足而立的穩固權威結構。

中國傳統社會還依靠鄉約、公德等社會權威進行社會治理。鄉約作為一種超越家族規範的社區公共規範,以勸善懲惡,廣教化而厚風俗為己任,它符合鄉土社會的生活實際,具有無與倫比的社會適應性和實用性。以德治理在中國社會中有著很強的基礎,儒家的「仁政」,道家的「無為」,都具有道德的色彩。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23)因此,道德權威也就成了中國社會長期以來所秉持的一條重要社會治理理念。

長老權威、鄉紳治理揭示了中國歷史上始終存在著一個區別於「國家」的民間社會。這種民間社會的經濟基礎是家庭農業、家庭手工業以及由私人經營的以手工勞動及其協作為基礎的各種手工業和商業。對中國經濟發展歷程的回顧,我們也可以發現,中國經濟的發展更多是得益於政府權威對市場干預的減少和放鬆,得益於民間力量的生長。其實,中國傳統社會的經濟也從來不是由國家直接控制和計劃的,如土地租佃和轉讓、商品生產和交換、自由選擇職業、自由地流動和遷徙,所有這些經濟社會活動在過去兩千多年時間裡,一直是市場性的。

據學者研究,敦煌文獻大量記載了唐、五代和宋初敦煌當地人民結社的信息,目前在已公布的文獻中,有500多件關於民間結社的資料,清晰地記錄了在一千多年前老百姓能很自覺和熟練地運用民主結社的方法解決生活中的問題(24)。在中國傳統社會,民間還通過各種「會」的形式,如獎勵學子舉業的文會、文昌會、采芹會、賓興會、興賢會、惜字會,舉辦慈善事業的育嬰會、保良會、長生會,以修橋補路為宗旨的義渡會、船會、橋會、路會,承辦地方公共事務的漕會、圖會、禁會、鄉評會,或為繁榮地方文化教育,或為調解民間糾紛、申明教化、凈化民風習俗,或為拯救那些困於生老病死之際的弱勢群體輸納錢糧、急公好義,或為地方交通便利與出行安全。這些林林總總的「會」,不僅積極扮演著各種重要角色,而且還編織一個體系完善的社會支持網路,使其在地方社會治理過程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在現代化進程中,為防止出現亨廷頓所說的社會混亂與社會失序,防止中國傳統文化中所說的「彝倫攸斁」現象的出現,我們仍需保障國家權威的確立與有效。但要建設現代化的社會,必須重構社會權威。對於政府而言,政府與社會關係的斷裂往往導致政府能力的缺乏而非強大。對於社會而言,它也需要依賴政府的干預來彌補其自治能力的不足。雙方可以形成一種互動合作的局面,在特定環境下還能「相互增權」,藉此社會發展有助於提高政府制定、實現政策目標的能力,也在更廣泛的意義上促進社會自治目標的實現。

重構社會權威有利於推進現代社會治理體系的形成。社區與社會組織在保障公民權利、解決公共問題、提供公共服務等事項中扮演重要角色,它將不同階層、不同領域的社會力量融匯在一起,推進社會主體間由生存性依賴和關聯向情感、文化、功能性依賴及關聯的發展。

重構社會權威能推進現代民主機制的構建。當前我國社會自我發展空間仍然較小。因此,應該大力發展和培育社會自治和自我管理的能力。社區與社會組織等在日常工作中,能夠了解社會的不同需求,並將各種資源與能量匯聚起來,成為一種團體的訴求;同時還能培養公民的民主意識、民主文化。重構社會權威,引導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管理,健全和完善社會自治、自律和自我發展的新機制。充分發揮社會權威在社會治理中的主體性及其對政府社會管理的監督制約作用。民眾透過社區與社會組織等社會權威規範化表達利益訴求,在有秩序的前提條件下參與社會問題的解決,將減少自發行動給社會帶來的對立、排斥、衝突,整個社會將更加成熟、理性。

重構社會權威有利於推進社會服務事業發展。政府部門側重於宏觀福利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而社區與社會福利組織面向具體的民眾,更了解具體的需求。中國的社會服務事業應當更多地交由社區與社會組織舉辦,如志願組織在非常積極地推動公民服務的發展,國家就應在制度、環境、資金等方面提供支持。

重構社會權威有利於社會資本的增長與擴展。以社區與社會組織等為主要載體的社會權威還是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本。它建立於社會網路結構基礎之上,能夠通過推動協調的行動來提高社會的效率。布迪厄說,社會資本是「實際的或潛在的資源的集合體,那些資源是同對某種持久性的網路的佔有密不可分的,這一網路是大家熟悉的,得到公認的,而且是一種體制化關係的網路」(25)。如農民工在城市所建立的新的社會聯繫愈多,他們就越能融入所在城市。從政府來講,對這樣一種網路它應該是支持與建設的,並把它發展得更健全。這有著重要的社會學意義,同時對重構社會權威也有著巨大的社會價值。

國家權威是剛性的,社會權威更多則是柔性的。以往我們的國家結構中只有政府和民眾,而沒有「社會」這個中間層,根本就在於缺乏社區與社會組織這樣的中間結構。社會權威是政府和民眾之間巨大的彈性力量,這個力量越強大,社會的抗震蕩能力就越強。因此,要實現社會發展與現代化,就需要不斷增強社會權威,從而達到國家與社會力量的平衡和相互制約。中國發展趨勢是社會與國家的良性互動,是國家權威與社會權威的高度融合。

注釋:

①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上卷,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38頁。

②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上卷,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81頁。

③楊伯峻:《論語譯註》,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208頁。

④陳鼓應:《莊子今注今譯》,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378頁。

⑤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1963年版,第259頁。

⑥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615頁。

⑦《諸子集成》第五冊《商君書·去強》,中華書局1954年版,第9頁。

⑧《諸子集成》第六冊《呂氏春秋·審分》,中華書局1954年版,第198頁。

⑨《諸子集成》第五冊《管子·法法》,中華書局1954年版,第91頁。

⑩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卷,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第17-18頁。

(11)韋伯:《經濟與社會》上卷,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41頁。

(12)羅榮渠主編:《各國現代化比較研究》,陝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4-1751頁。

(13)《周禮·天官》,見《十三經註疏》上冊,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639頁。

(14)[美]派伊:《中國人的政治文化》,風雲論壇出版社1992年版,第63-66頁。

(15)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1頁、7頁。

(16)參見布萊克等著:《日本和俄國的現代化》,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196-197頁。

(17)羅榮渠等:《東亞現代化:新模式與新經驗》,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頁。

(18)諾斯:《經濟史上的結構和變革》,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25頁。

(19)參見張哲郎:《鄉遂遺規——村社的結構》,《吾土與吾民》,三聯書店1992年版。

(20)參見張仲禮:《中國紳士——關於其在19世紀中國社會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6頁。

(21)參見[日]藤澤弘昌:《明代的農村支配體制》,載《史學研究》1962年第82號。

(22)參見費孝通:《中國紳士》,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46-48頁。

(23)楊伯峻:《論語譯註·為政》,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2頁。

(24)參見孟憲實:《敦煌民間結社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25)布迪厄:《文化資本與社會鍊金術》,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版,第2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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