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教育部长吴茂昆被控任职东华大学校长期间,拿学校专利到美国开设师沛恩生技公司,并向中国大陆取得专利。监察院今认为,吴茂昆有违利益回避、公务员服务法之嫌,13票全数通过弹劾吴茂昆,并采具名投票。

监院弹劾案由指出,吴茂昆于104年8月18日向美国加州州务卿申请设立为美国师沛恩有限责任公司,并于同年9月2日经核准设立,其为该公司执行业务股东,负有管理权限,并实际参与公司委托申请专利事务,该公司资本总额为1,000美元,其应出资200美元,占总资本之20%,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

监院书面资料指出,吴茂昆未经国立东华大学授权或同意,以校长名义于104年8月25日将该校绶草医药应用专利之美国临时申请案(US62/106,177)及我国专利申请案(TW104107161)让与其当时为执行业务股东而为负责人之美国师沛恩公司,并于同年9月2日以该公司名义提出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案,侵害东华大学之专利权。

监院表示,吴茂昆申请该校就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劳务采购案动支经费新台币80万元,并由其本人亲自核准,致使东华大学因不知其系以公司名义申请而于105年3月15日汇款新台币76万6,952元(23,340美元)予WSGR专利事务所,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6条及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6条、第7条等有关公职人员知有利益冲突之情事者应即自行回避及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其本人或关系人之利益等规定,违失行为事证明确,情节重大,爰依法提案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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