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第十一章19世紀末20世紀初心理主義社會學11.1 心理主義11.1.1 發展的背景* 把社會現象歸結為心理現象的思想,並非19世紀末社會學中的心理學思潮的新發明。自然法學派的霍布斯、洛克,法國的啟蒙學者,蘇格蘭學派的休謨、斯密,功利主義者邊沁、穆勒等無一不援引「人性」與「心理科學」為統一的社會科學的基礎,他們中的許多人本身就是近代心理學的奠基者。* 社會學中心理主義(Psychologism)的原子論與還原論,早已形成為社會學的一個主要的傳統:即社會唯名論傳統。* 19世紀存在著一種以心理學的解釋取代物理的、生物論的解釋的普遍傾向,一大批學者都認為「社會的事物同時又是心理的事物」,而19世紀後半葉心理學的發展無疑是促成這一傾向的主要力量:1. 馮特(Wilhelm Wundt,1832-1920)及其他學者創立了實驗心理學(experimental psychology),主張用對真實心理過程進行嚴格的、客觀的科學觀察,來取代對人心或人性進行傳統的形而上學思辨,這大大提高了心理學的學術威信,並促進了心理主義對其它知識領域的影響;2. 心理事實被視為直接給予研究者的唯一實在,實驗被確定為心理學的基本方法,關於人性事實的一切知識都被看作是由實驗心理學提供的;3. 人是有意志與思想的主體,而不只具有感知與聯結印象的能力,這一觀點與深深紮根於英國經驗論傳統中的觀念論根本對立;4. 無意識心理學的發展,衝擊並試圖取代意識心理學。

11.1.2 主要特徵* 心理主義是第二代實證主義(馬赫主義Machism,又稱為經驗批判主義,代表人物為Ernst Mach,1838-1916,奧地利物理學家、心理學家、哲學家,提出了知識是感覺體驗的複合的觀點)的典型特徵。* 心理主義意味著用各種心理變數解釋一切社會問題,而不是那種認為社會學應該、並且必須利用某種心理學理論、但同時又不滿足於心理學解釋的觀點。* 心理主義有以下幾點特徵:1. 仍從屬於實證哲學的範疇,將人類生活的事實還原為心理事實,並不表明它們與自然科學探究的事實有本質區別;2. 與進化論的關係頗為複雜,一方面,沃德(Lester Frank Ward,1841-1913,美國社會學家)與吉丁斯(Franklin Henry Giddings,1855-1931,美國社會學家)便是「心理進化論(evolutionary psychology)」的倡議者與闡述者;另一方面,正是心理主義開始摧毀進化主義,因為前者假設社會不過是許多有心智的個人的聚合體,社會不會朝著單一方向變化發展,而首先應從什麼是變化中重複的、恆久的現象的觀點來考察。3. 心理主義具有個人主義和唯名論的傾向,用個人的心理品質解釋社會事實,同時不考慮這些個體的相互作用問題。他們認為,社會關係僅僅決定心理過程的表現方式,社會關係可以壓制個人的自然性情,但不能被認為是人性品質的根源。因此,心理主義不但反社會學主義,也是反相互作用論的,即反對美國互動論者(Social interactionism)——庫利(Charles Horton Cooley,1864-1929,美國社會學家)、米德(Margaret Mead,1901-1978,美國人類學家)等——認為個人的基本心理特質是在社會生活中發展起來的觀點。4. 關心無意識心理過程的傾向。激情、本能、無意識、暗示、催眠、力必多等都成為基本的心理學概念,這可能要歸因於19世紀末心理科學本身的變化、以及歐洲知識界氣氛的變化——突破了那種相信人類理性能夠理解進步的方向、支配進步的規律、從而控制社會進步的信念。

11.2 沃德與吉丁斯:心理進化論11.2.1 沃德:有目的的進化* 以沃德等為代表的心理進化論認為,社會生活形式的複雜化乃是心理發展的結果,提出了「有目的(telic)的進化」,這是把人的理性、意志、行動的因素引入古典進化論的最初嘗試。* 沃德認為,社會制度與其說是活體力量發展的產物,不如說是心理力量發展的產物,社會力量也是在人的集體狀態中發生作用的心理力量,社會學應以心理學、而非斯賓塞所認為的生物學為其基礎。* 社會實在的本質特點在於有感覺、有目的,而這在盲目的自然力量作用中是不存在的,社會的進化是通過目的選擇(而非自然選擇)實現的。* 沃德將目的分為,個人目的與集體目的、維持基本生存的目的與謀求發展完美的複雜目的等,認為慾望(即維持個人生命與保證種族繁衍的食色慾望)是第一種社會力量,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更為複雜的理智的、道德的、美學的慾望,這些目的說明瞭社會的前進與向善。* 在綜合個人目的的基礎上形成了集體目的,國家乃是集體目的的體現者,在社會中,除了國家外,沒有一個組織有能力來體現、實現社會發展的目的。

11.2.2 吉丁斯:類意識* 吉丁斯也把社會看成是受自然過程制約的心理現象,社會學應該既研究社會現象的客觀方面,又研究其主觀方面,把主觀的解釋與客觀的解釋結合起來。* 首要的和基本的主觀事實是「類意識」(一種意識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任何生物不論處在哪一層次,都將其它有意識的生物視為與己相同的類),由類意識作用引起的行為,纔可被視為社會行為,如,社會輿論、集體觀念、文化傳統、風習時尚及社會價值等,皆為類意識的產物。* 類意識體現為個人活動中的社會意識與社會理性,使人們的交往、互動及精神的一致成為可能,作為被人認同的價值發揮著社會整合的作用。* 同時,由於類意識的作用,人們的行為將擺脫任何單一動機的支配,而具有更豐富的現實性特徵。在社會生活中,類意識起著各種區分的功能,是種族團體與政治團體的區分、階級劃分、結盟形式、交往法則與政策法令構成的心理基礎。* 吉丁斯把人們類意識的發展視為社會化的過程,並且還將之與社會階級的分類結合起來。他按人的類意識發展程度將「社會性階級」分為:1. 社會階級,是由那些類意識高度發展,積極促進社會團結的人所組成;2. 非社會階級,由那些追求狹隘的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漠不關心、喜歡我行我素的人所組成,這些人的類意識只得到部分發展;3. 假社會階級,由那些類意識已蛻變,只想靠社會救助而過寄生生活的乞丐窮人所組成;4. 反社會階級,是由那些慣於作姦犯科的人所組成,類意識在他們身上已近乎滅絕,他們仇視社會及其制度。

11.3 德國民族心理學11.3.1 拉察魯斯與施太恩塔耳* 德國哲學家、心理學家拉察魯斯(Moritz Lazarus,1824-1903,猶太人,主要著作為1855–57發表的《The Life of the Soul》)與施太恩塔耳(Heymann Steinthal,1823-1899,德國語言學家)共同建立了「民族心理學」(Volkerpsychologie,英文為folk psychology,又可稱為比較心理學comparative psychology)。* 他們把語言學和民族誌學的資料,同赫爾巴特(Johann Friedrich Herbart,1776-1841,德國哲學家、教育家)的心理學理論綜合起來,旨在建立一門社會化人的、或人類社會的心理學。其思想根源是黑格爾的「客觀精神」論與德國浪漫主義的「民族精神」。* 就這一來源而言,與其說是以心理學為依據,不如說是以語言史、文化史為依據,揭示在文化發展中存在著某些穩定的、不斷重複的要素,以及超個體性質的結構。* 但「民族心理學」不只限於對文化的研究,在他們看來,某一特定文化的知識只是一條藉以獲得人類心理知識的途徑,更重要的是進而有助於把握每個文化所特有的「總體精神」。* 民族的心理、文化,與人種特徵密切地聯繫著,個人是人類種族的一員,有著與所有其它人類相同的本性,但同時他又是某一特定民族的一員,這樣又有了某一民族所特有的品質。因此,要獲得人性的知識就需有兩門不同學科的合作:一門是關於個體的心理學,另一門是關乎民族的心理學,這就必須利用人種學的成果。

11.3.2 馮特* 馮特將民族心理學的觀念系統化並大大地發展了,在《民族心理學(Ethnic Psychology)》(1900-1920,共10卷)中,他寫道,「民族心理學的問題,關係到那些人類共同體生活所產生的精神成果,對此僅僅根據個人的意識是不能解釋的,因為它們是以許多人的互動為前提的」。並認為,民族意識是個體意識的創造性的綜合,通過這個綜合遂產生新的實在,後者凝結在超個體的活動成果中,即語言、神話、道德中。

11.3.3 評價* 「民族心理學」是社會心理學的最早嘗試,它試圖具體研究文化與個體意識之間的相互作用,它使心理學研究、民族誌學研究、語言學研究、歷史-語文學研究、人類學研究相互接近起來,歷史心理學、文化人類學、人種心理學、乃至社會和心理語言學,都可在「民族心理學」中找到各自的起源。* 但它未能解決文化與個體相互關係這個社會學的理論問題,它關心的主要是積累、描述材料,並運用這些材料以一種心理進化論的方式來構造一種多半是假設性質的人類歷史,但無論如何,民族心理學確實為在社會科學中普及心理學作了貢獻。

11.4 勒蓬:集團心理學* 個體心理學囿於自我感覺的牢籠,「民族心理學」失之籠統,都未能中肯地說明集體生活如何影響、作用於個人心理品質的機制,在此情況下,人們開始直接研究集團行為(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crowds)及社會心理。* 義大利犯罪學家西蓋勒(S. Sighele,1868-1913)開創了集團心理學(無對應英文辭彙,最接近的為collective crowd)的研究,法國的考古學家、人類學家、醫生、旅行家古斯塔夫·勒蓬(Gustave Le Bon,1841-1931)的《羣氓心理學(The Crowd)》(1895年)使之聲勢大振。* 集團心理學始於對個人的正常行為與當他置身於人羣之中時所作行為之間差異的觀察,在後一種情況下,個人常常受他人的暗示、影響、感染,做出他一人獨處時不可能做的許多舉動來,即,個人與他人接觸而導致人格被扭曲。

* 「羣氓(Crowd)」一詞在勒蓬那裡是心理學的:集合在一起的人羣、屈從於集體的暗示、形成了一種共同的心態。該詞適用於任何集羣的性質,是個人在羣體中喪失個性所表現出的無理性、無責任心、放棄自我控制、情緒過激等綜合的表徵。* 這種集羣性的同質與統一,意味著對個人意識的壓抑,借用弗洛伊德的心理結構三重論來說,就是人人喪失了各自獨特的「自我」,卻把人同此心的、深層潛意識的「本我」暴露無遺。* 勒蓬闡述的方式受了他的反自由、反民主政治觀點的影,聲稱歐洲正在進入一個「羣氓」的時代:往後回顧,是法國革命時期人民羣眾創造歷史的轟轟烈烈場面;往前看,害怕會爆發新的人民革命。* 他認為羣氓的行為是無法無天的,他們準備跟隨自己的頭頭到隨便哪裡去,無論什麼理性的力量都抵制不了羣眾意識的洶湧的自發勢力,並非什麼純潔的平等理論使他們投身於革命,而是那些給他們留下了強烈印象的、打動他們感情的東西把他們鼓動起來的。

* 集團心理學正是基於這些時代的病症,並且是為這些癥狀所決定的,可以說是那些已經喪盡希望的保守人士的社會學。* 集團心理學是一個關於社會生活、政治、權力、社會變遷和革命的綜合性理論。在勒蓬看來,真正重大的歷史事件,都是在人類過激的情緒中發生的,這是社會生活最持久的決定性因素。

* 勒蓬「集團心理學」提出的概念與理論問題,如心理感染、集體暗示、匿名性、個人意識與羣體意識(collective mind)的關係等,促進了社會心理學的發展,啟發了意識形態理論研究的思路。* 但他把人民羣眾同非理性的「羣氓」混為一談是不正確的,他對羣體-集團的研究完全侷限於純粹偶然的、無組織的個人集合,甚至多少有將兩者等同起來的傾向,也是偏頗的,是把對犯罪集團行為的觀察,外推到形式截然不同的集團行為,這多少反映了他的反民主思想傾向。

11.5 塔爾德:摹仿論* 一些作者認為集團心理的基本過程是心理感染,它使人們的社會行為保持一致並結合在一個集團中;另一些作者則把這種作用歸於心理暗示;第三種作者則傾向於摹仿說。* 摹仿論的最大代表是法國法學家、社會學家、犯罪學家塔爾德(Gabriel Tarde,全名為Jean-Gabriel De Tarde,1843-1904,),他著有《摹仿的規律(The Laws of Imitation)》(1890)、《社會邏輯(Social Laws)》(1898)、《社會心理學研究》(1898)、《比較犯罪學(Comparative Criminality)》(1886)等。

* 他不同意勒蓬的「心理的羣氓」論,在其《輿論與羣氓》一書中,他將「羣氓」僅限於指稱身體上接近的人羣(an aggregate of persons)。* 他提出了「公眾心理學」。他確信,作為一種共同體概念,「公眾」比「羣眾」具有更豐富的規定性,他認為公眾在肉體上是分散的,但在精神上卻有緊密的聯繫,它隨意見交流手段的改善而發展。* 他的不少觀點接近於強調交往溝通問題的美國互動論學派,事實上他在解釋公眾問題時是一個互動論者,這使他的一些觀點為芝加哥學派所讚賞並接受。* 塔爾德是個唯名論者,但他也不是個人主義心理學的還原論者,他認為社會是個體相互作用(social interaction,或intermental activity)的產物。

* 不同個體之間的「共識」至「我們」的意識是怎樣產生的?塔爾德認為是靠「摹仿」:1. 首先,創造先於摹仿,一切被摹仿的新方法、式樣、價值、趣味、制度等都是個人創造的結果,創造源於天才個人的想像力;2. 而集體的、個人之間的心理學,即社會學之所以能產生,是因為個體的心理中包含著可由一個意識向另一個意識傳授的那些要素,這些要素可以結合在一起,形成真正的社會力量、社會結構,形成思潮與羣眾性的衝動,形成傳統與風習;3. 基本的社會關係就是傳播信念與希望,「社會就是摹仿」,「社會學必須研究由摹仿重複產生的心理事件,只要它由此而發現其本身的重複、數和度的範圍」;4. 摹仿是創造的現實化,對新事物的有效適應,引起具有「摹仿」形式的重複浪潮;5. 摹仿是新事物從中心向外擴散出去的、同心圓式的傳播過程,摹仿的圓圈具有無限擴張的傾向,直到外來幹擾使這一過程終止,於是重複變成反對,而反對又總會這樣或那樣地變為新的適應。這樣,社會的適應、重複、反對的過程的整個圓圈又會重新開始。

* 摹仿的基本規律之一,是社會地位低的人摹仿社會地位高的人,文明水平低的民族摹仿文明水平高的民族。* 另外,摹仿是有個人、民族的偏好模式的,也就是說,摹仿的不同形式之間存在著競爭,每種類型的摹仿都傾向於克服或融合比它更弱的摹仿。* 摹仿又可分為「習慣性摹仿」與「時尚摹仿」兩種,利用這一區分,就有可能描述傳統社會與革新社會之間的區別。

* 塔爾德未曾離開過其互動心理學的立場——社會過程最終是個人之間的相互作用,他的觀點對早期社會心理學、相互作用社會學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塔爾德理論的缺陷在於:1. 把社會過程侷限在心理上的互動範圍內,在解釋它們時就免不了循環論證;2. 在「摹仿」一詞中講述了三個過程:1)人們在集團生活中形成的共同感;2)拜倒於輿論與權威之下,而對傳統規範的留戀;3)以及自動地重複別人所做的事。而塗爾幹認為,這是三件截然不同的事;3. 摹仿的同心圓擴散與波動、摹仿的競爭等概念,都帶有外在的、機械的色彩。

11.6 麥獨孤:本能主義* 關於人性的「合理」模型,可以功利主義為代表,「經濟人」、「功利人」的實質是從理性估計與效用的考慮這兩個基本點引申出人的一切行為,而浪漫主義傳統則強調情感的本能本源,強調非理性因素的作用。* 社會學家將「本能」概念引入到對社會現象與過程的解釋中的嘗試,是由以下幾方面促成的:1. 在19世紀下半葉的西方哲學社會思潮中,非理性主義呈現日漸加強的趨勢,尼采(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1844-1900,德國哲學家)的非理性主義的「權力意志」、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1939,奧地利神經學家、精神病醫學家、精神分析的創始人)的「無意識衝動」理論鼓舞和武裝了這一運動;2. 生物學在揭示動物本能活動機制的同時,對這種趨勢作了自然科學的論證;3. 對人的心理所作的實驗研究也表明,其中存在著強有力的、未經意識到的過程和結構。* 英國心理學家麥獨孤(William McDougall,1871-1938,創立了實驗、生理心理學experimental and physiological psychology)被認為是本能主義的最著名的領袖。* 其代表作《社會心理學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Social Psychology)》(1908年,至1960共再版30次)被認為開創了社會心理學的一個新時代,但也因其用有限的本能解釋人類一切行為、而絲毫不考慮社會結構與社會互動的觀點,成為無數批評的靶子。

* 麥獨孤創立了一種人的社會行為(social behavior)理論,其理論基礎假設是:「人心有一些內在的、或天生的傾向,這些傾向是一切思想和行動——不論是個人的、還是集體的——的本源和動力,它們也是個人與民族的性格與意志在理智機能的引導下逐步成長的基礎。」* 麥獨孤把本能(instinct)視為構成行為的分子,本能是「一種天生的、或內在的心理-生理素質,它促使個體感知或注意一定的對象,這時就體驗到一種特殊的情緒激奮,並按一定的方式對對象採取行動,或者至少是產生這種行為的衝動」。* 根據麥獨孤的觀點,每一假設的本能都包含:1. 一個感知面,即在一定方式中感知情境的先天傾向;(認知的)2. 一個情緒面,即這樣的感知必定直接由適當的感情反應相隨,例如,驚訝的情緒伴隨好奇的本能;(感情的)3. 一個努力面,即情緒的經驗在肉體上導致行動的衝動。(意動的)* 在麥獨孤看來,社會生活最終不是來自暗示感受性(勒蓬),也不是來自觀唸的聯想(斯密、穆勒),而是發自潛伏在行為後面的本能,每種現象都基於一定的本能、或一批本能之上:宗教可歸因於人的自卑、好奇、遁世這些本能的結合;資本主義可解釋為攫取的本能;都市化則出於羣居的本能。

* 麥獨孤代表了一種激進的本能主義、極端的心理主義,以個體心理學規律取代社會歷史規律,偏重於對個體心理進行生物學的論證。顯然其觀點是錯誤的,因為人不僅是一生物物種,而且還是一個參與社會過程的、現實的行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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