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20)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不論工讀或正職,依照《勞基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只要是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都應給予休假,雇主並應照給工資。

 

由於中秋節為國定假日,因此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若勞工同意在中秋節上班,雇主就應給予加倍工資;若中秋節當日為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則雇主應在其他日期給予勞工補假一天。

 

至於國定假日上班能否用加班費換補休?勞動部表示只要勞資雙方同意即可。另,勞動部強調,中秋節出勤及工資事宜,事業單位需依法辦理,若勞工發現雇主違規,可具相關事證,尋求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進行申訴,將有專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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