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證據是指被告人(或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後,為掩蓋罪行,逃避法律追究而進行的一系列反偵查、反追訴活動中形成的,偵查人員依法通過必要的偵查手段所獲取的,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證明「原生證據」存在或證明反偵查活動存在的一切事實材料。再生證據是與原生證據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人們根據證據的形成時間及形成目的,而對證據所作的一種學理上的分類。當前,職務犯罪案件呈現出作案手段智能化、行為詭祕化等特徵,給檢察機關偵破職務犯罪案件增加了相當的難度。在這種形勢下,收集運用好職務犯罪再生證據,對於開闢取證新渠道、拓寬查案新思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收集和運用再生證據的方式

(一)運用偽證性再生證據發現新的犯罪線索,避免犯罪分子矇混過關。行受賄一般情況下是「一對一」的祕密「交易」,原生證據比較單一,犯罪嫌疑人一旦聞聽自己行徑暴露,總是要千方百計地與關係人聯繫、溝通,共同編造虛假事實,訂立攻守同盟,期望以此掩蓋犯罪事實,這樣便形成了偽證性再生證據。實踐中,在發現犯罪嫌疑人進行反偵查活動時,辦案人員要盡量在第一時間獲取其串供、製作偽證等的證據,並要適時運用這些再生證據,使其無法自圓其說,無法抵賴,從而達到揭露和證實犯罪事實真相的目的。

(二)運用毀證性再生證據,彌補案件中原生證據的不足,起到補充證明的作用。毀證性再生證據,即犯罪嫌疑人在隱蔽、轉移、銷毀罪證或轉移贓款、贓物過程中產生的再生證據。利用再生證據的反證性,對一些受賄人、行賄人及利害關係人毀滅證據、轉移贓款的行為採取迂迴包抄的方式,掌握其毀滅、篡改證據的事實,反證其狡辯和翻供事實的虛假性,從而提高原生證據的證明力,對案件起到補充證明的作用。

(三)運用刺探性再生證據,蒐集和發現新的線索,深挖犯罪。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時,都渴望瞭解偵查人員手中掌握的證據和犯罪情況的真實底數,以便謀劃反偵查對策。因此,職務犯罪嫌疑人會四處活動,打聽有關消息,形成刺探性再生證據。因此,辦案人員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的這一心理,將計就計,靜觀其變,察微析疑,從而深挖餘罪漏犯。

(四)運用阻卻性再生證據,辨別真偽,攻克串供難案。職務犯罪嫌疑人由於實施了犯罪行為而「心虛」,在檢察機關進行外圍初查時,常常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是製造工作程序上的「正當」藉口,阻礙、延緩調查進程;或應付調查,提供無關緊要的材料,企圖矇混過關,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生成阻卻性再生證據。這時,偵查人員在面對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利害關係人的串供行為時,要善於辨別真假,尋找切入點,再攻其不備。

收集、運用再生證據應注意的問題

(一)在偵查中應樹立較強的收集再生證據意識。由於傳統的偵查方法對收集再生證據未曾涉及,辦案人員只有具備收集意識,並將此轉化為一種自覺性的習慣後,再生證據才能完全、有效地被偵查人員收集和運用。

(二)再生證據的收集、運用一定要依法進行。由於再生證據是當事人在反偵查活動中形成的證據,具有隱蔽性,收集時具有一定的難度。我們在收集時,需要運用一定的方法與技巧,但必須和收集其他證據一樣,嚴格依照刑訴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嚴禁使用違法方式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證,杜絕為破案而不擇手段。對於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再生證據的收集一定要及時。由於再生證據具有易變性,因此收集一定要及時,如物證、書證都處在變動中,如不及時收集,證據極有可能滅失;證人證言也可能因為證人出差、遷徙、通訊中斷等原因而無法調取,更要及時收集。偵查人員平時就要樹立較強的蒐集再生證據意識,在第一時間獲取犯罪嫌疑人串供、製作偽證等活動的證據。

(四)要認真做好再生證據轉化為法定證據的各項工作。未經轉化的再生證據只能給偵查工作提供線索和材料,不能用做定案的證據;經過轉化的再生證據,即被以法定證據形式表現出來之後,纔可以用於所有訴訟程序當中,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具體而言,再生證據的轉化工作應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做好再生證據的固定。要及時將再生證據以筆錄、視聽資料、技術鑒定等形式固定下來,為突破案件打下堅實的基礎。二是要採用法定程序轉化。再生證據轉化的關鍵在於法律程序的介入。如通過祕密錄音,發現犯罪嫌疑人轉移贓款贓物的去向時,可適時開展搜查,獲取贓款贓物等罪證,以搜查筆錄的形式將再生證據轉化為法定證據。三是在轉化時要注意對再生證據查證屬實,方能運用。因為有些再生證據表現出來的行為形式,是人的正常心理表現,如商量對策、情緒緊張等;有些再生證據則可能是犯罪分子故意所為,混淆視聽,幹擾偵查,此時再生證據的轉化,必須要慎重對待,防止出現錯案。對採取技偵手段獲取的再生證據資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轉化後才能作為公開證據使用。

(作者單位: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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