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以來財政體制沿革

統收統支階段

概念

1950年初期,我國實行的是統收統支型財政管理體制。其主要特徵是中央財政具有全部財政資金管理許可權。地方財政作為中央的報賬單位,代理中央財政組織收入,收入徵繳後一律上交中央金庫,地方所需支出由中央統一核報,沒有中央的支付命令,地方不得動用財政資金。中央與地方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地方收入與支出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繫,重要的財政制度也由中央統一制定後在全國執行。這種體制是一種高度集權型的財政管理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地方財政並不是一級真正意義上的財政主體,也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地方經濟利益,地方經濟利益完全服務於中央的利益。這種高度集權型的財政管理體制對於集中全國財力平衡財政收支,穩定物價,度過建國初期的困難局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種體制下地方無任何財權財力可言,完全成為中央的派出機構和報賬單位,對地方積極性的發揮極為不利,可以說這種體制是一種在特定歷史時期實行的特殊類型的財政管理體制。

1950 高度集中、統收統支

按此體制,地方的收入統一上繳中央,其支出又統一由中央撥付,預算管理權基本上集中於中央。1950年我國曾採用這種體制,在當時條件下,它對平衡國家預算收支,穩定物價,保證解放戰爭的徹底勝利,起了積極作用。但此體制不利於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故從1951年改為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辦法。

統一分級管理

概念

1953年我國開始實行第一個五年計劃,隨著國家經濟形勢的好轉,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轉而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政管理體制,在全國範圍內一直實行到1980年。其中雖然不斷地在具體形式上進行變化和調整,採取過諸如收入分成、總額分成等不同的具體方法,但其體制類型都屬於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類型,沒有根本性變化。其主要特徵是:一是主要財政政策、財政制度和財政計劃由中央制定,實行統一領導,主要財政資金管理許可權集中在中央。二是按照一級政權一級財政的原則劃分財政級次,實行分級管理。地方財政雖然在形式上作為一級財政主體,但由於其財政管理許可權很小,並不能構成一級獨立的主體。三是地方財政收入指標由中央下達,作為任務地方必須完成。地方財政支出指標包括支出總額和分項指標由中央確定,地方收支間沒有直接的關係。四是主要稅收的立法權、減免權及稅率調整權集中在中央。五是與統收統支體制相比較,地方增加了一部分機動財力,但這部分機動財力往往很小。六是地方預算平衡基本上是以支定收,即以中央覈准支出指標為基礎,從地方組織的收入中給予留用。七是體制有效期基本上是「一年一定」或「幾年不變」,地方無法作出長期穩定的安排。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體制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實行的一種以集權為主的財政管理體制。與統收統支體制相比,地方財政成了一種形式上的財政主體,擁有了一定的管理權力和一定量的可支配財力即機動財力,但這種管理權力很小。因而,在這種體制下地方財政並不是一級真正意義上的獨立主體。

1951-1957 劃分收支,分級管理

  特指中國在1951~1957年實行的財政管理體制。又稱「以支定收,分級管理」財政體制。其基本特點是:①按隸屬關係,劃分中央、地方支出,並劃分三類收入,分類分成,收支掛鉤,分級管理;②以支定收,即中央按年覈定地方財政支出,然後據以劃給一定的收入項目,並確定不同的分成比例,一年一定。這是統一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側重中央集中的財政管理體制。

1958 以收定支,五年不變

1957年把1951~1956年實行的具體劃分和核定收支的辦法改為總額控制辦法。即中央對地方分配預算時,只分配一個總額數字,不再下達分類分款的詳細數字。地方在保證預算收入總額不減少、支出總額不突破的條件下,根據本地區的情況,權衡輕重緩急,統籌安排,編製自己的預算,但固定收入同調劑收入之間不能調整,自然災害和防汛等專款不能隨便調劑。

分竈喫飯階段

概念

1978年我國開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改革初期的基本思路是放權讓利,與經濟體制改革的變化相適應,財政管理體制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1980年我國開始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

其後,在1985年和1988年對收支劃分和包乾的辦法進行了幾次比較大的調整,但從整體上看都屬於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體制類型。財政通俗的說法稱這種體製為「分竈喫飯」體制。

其主要特點是:一是以行政隸屬關係為基本標準,明確劃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各自的收入。原則上講,中央企業收入、關稅收入等屬於中央固定收入;地方企業收入、農牧業稅、鹽稅及地方稅為地方固定收入,工商稅則為調劑收入。

二是明確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各自的事權即支出劃分。國防經費、對外援助經費、中央級的基本建設、中央行政管理費、中央文教科衛經費等由中央財政支出;地方基本建設、地方行政管理、地方文教科衛經費等由地方財政支出。

三是收支劃分確定後,地方財政實行包乾。凡地方固定收入大於地方支出的,定額上解中央財政;凡地方固定收入小於地方支出的,由共享調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留給地方,如仍然不能滿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則由中央專項給予補助。包乾時間一般五年不變。

1980年開始,除了廣東、福建兩省採用特區體制,京津滬三市仍然實行原總額分成的體制和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特別照顧外,其餘各省均開始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新型管理體制。

1980-1985 劃分收支,分級包乾

1985-1988 劃分稅種、覈定收支、分級包乾

劃分稅種、覈定收支、分級包乾是我國從1985年起實行的預算管理體制。它基本上按稅種設置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並按隸屬關係劃分其財政支出,地方以收定支,自求平衡,包乾使用。是在國營企業「利改稅」後,在原有的「劃分收支、分級包乾」體制基礎上所作的改革。

其主要內容是: (1)基本上按照「利改稅」 以後的稅種設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入。(2) 按隸屬關係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支出。(3) 按上述財政收支劃分範圍,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固定收入大於其支出的,定額上解中央; 小於其支出的,從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確定一個分成比例,留給地方; 有的地方固定收入較少,共享收入全部留給地方仍不足以彌補其支出的,由中央定額補助。(4) 關於地方財政收支基數的確定,各地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按不同的規定確定。

1988-1993 財政包乾

財政包乾是中央覈定收支總額,分別不同情況由地方包幹上繳收入或中央差額補貼,地方在劃定的收支範圍內自行組織收入,自主安排支出,自求收支平衡。

包乾的含義

「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分稅制

1994年至今 按照統一規範的基本原則,劃分中央地方收支範圍,建立並逐步完善中央對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1994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始實行分級財政的財政管理體制,也被簡稱為「分稅制」改革。分級財政體制是目前市場經濟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我國實行分級財政體制改革是對收支劃分分級包乾體制的進一步發展,在我國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中具有歷史性意義。它是一種借鑒市場經濟國家的財政管理體制經驗,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有中國特色的財政管理體制。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是各級預算主體相對獨立。在一級政權一級財權的原則下,財政管理體制完全實行分級,各級預算主體相對獨立,自求平衡。全國立法機構只審批中央預算,各地方預算由地方立法機構自行審批。國家立法機構不再審批包括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在內的國家預算。

二是明確劃分各級政府的事權範圍。中央政府主要承擔國防、外交、中央統管的基本建設投資等全國性公共事務,地方政府則負責本地行政管理、公共安全、基本建設、城市維護和建設、文化教育衛生等地方性公共事務。

三是收入劃分實行分稅制。將收入劃分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中央收入一律進入中央金庫,地方收入進入地方金庫,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按一定標準共享。共享的方式可以按比例共享,也可以按地域共享。

同時建立國稅機構與地稅機構,對中央稅和地方稅實行分徵分管。四是建立規範化的預算調節制度。即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或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制度。按照相關因素設計規範化的計算公式,以全國人均GNP或人均財力和地方人均GNP或人均財力為主要參數,通過規範化計算,確定中央對地方的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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