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中國民營經濟研究會家族企業委員會發布的《中國家族企業傳承報告》中顯示,在抽樣的839家家族控股企業中,絕大多數仍然處於第一代創始人的管理控制下,僅有92家企業在過去5年內完成了企業主的更替。

隨著第一代企業家的年齡增長,企業傳承已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公司實際控制人將股份傳承給子女通常涉及轉讓、繼承、贈與等方式,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發布《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適用於繼承、贈與、依法進行的財產分割、法人資格喪失等情形)》的相關規定,登記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賬戶中的A股股票(不含非流通股)等證券,因發生證券繼承、贈與等情形涉及證券持有人變更的,作為過出方和過入方可以申請辦理非交易過戶登記;其中對於贈與情形,中國結算暫僅受理經省級(含)以上民政部門或作為受贈方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向基金會捐贈涉及的過戶登記申請。

因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家族辦公室團隊將重點探討以股份轉讓、股份繼承的方式實現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份傳承的問題。由於上交所和深交所在辦理協議轉讓及非交易過戶中的實際操作略有不同,因此本文以深交所的操作流程為例展開論述。

一、股份轉讓

(一)協議轉讓

1. 辦理流程及相關材料

由於深交所只受理5%以上的股份轉讓,以下流程僅適用於轉讓股份數量不低於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的協議轉讓。

2.重點關注的問題

1)稅費

a. 所涉稅

根據《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9]167 號),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由於限售股不是在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時買進的,所以不適用免稅政策,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稱限售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及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b. 所涉費

2) 是否需要約收購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修訂)》第24條,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將股份轉讓給子女,導致子女持有該公司股份的數量達到30%以上,不屬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修訂)》第63條豁免要約收購的情形,因此,仍應按照規定履行要約收購的手續。

3) 未成年人能否接受股份轉讓

200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於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問題的答覆》,「《公司法》對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其股東權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據此,未成年人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受讓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股份,具體事宜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4) 外國人能否接受股份轉讓

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下稱「《管理辦法》」),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取得境內上市公司的股份需報經商務部審批。由於外籍自然人不在《管理辦法》調整的主體資格範圍內,我們電話諮詢了商務部,外籍自然人協議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可以參考《管理辦法》,間接說明外國人可以接受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可能性。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2015年1月19日發布),外國投資者包括外籍自然人,其投資活動包括取得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表決權或者其他類似權益,也表明了國家並未禁止外籍自然人協議受讓上市公司股份。

5) 協議轉讓定價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2016修訂)》第8條,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應當以協議簽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轉讓股份二級市場收盤價為定價基準,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按照深交所的交易規則,有價格漲跌幅限制(10%)證券的協議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在該證券當日漲跌幅限制價格範圍內確定。換言之,協議轉讓的下限價格不能低於上一日收盤價的90%。

(二) 協議大宗交易

如在深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擬向子女協議轉讓的股份數量低於5%的,可以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6修訂)》採取協議大宗交易的模式。

二、股份繼承

(一)辦理流程及相關材料

(二)重點關注問題

1. 所涉稅費

1)所涉稅

根據《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的,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2)所涉費

2. 是否需要約收購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修訂)》第63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可以免於提交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直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因此,如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子女因繼承導致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可以免於要約收購,同時可以免於提交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可直接辦理過戶。

3. 未成年人能否進行股份繼承

如上述,未成年人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故未成年人可以通過股份繼承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根據《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指南》第17條,如未成年人繼承的股份需過戶至法定監護人名下的,則應在繼承公證書中明確說明。換言之,如在繼承公證書中無明確說明,未成年人繼承的股份應當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

4. 外國人能否進行股份繼承

根據《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適用於繼承、贈與、依法進行的財產分割、法人資格喪失等情形)》(2011年7月1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發布)(下稱「《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外國投資者為繼承證券可以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申請開立證券賬戶。同時,《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第15條還規定,如過戶當事人涉及境外自然人的,其需要提供的境外自然人身份證明需要符合特殊規定。以上均表明允許外籍自然人通過繼承辦理股份過戶。

此外,外籍自然人股份繼承還涉及是否需要國家外商投資管理部門批准的問題。根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金軍與上海維克德鋼材有限公司股票權利確認糾紛案作出的(2009)滬一中民五(商)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外籍自然人因繼承取得境內公司股東資格,但並未改變該公司註冊資金來源地,該公司的性質仍為內資公司,故無需國家外商投資管理部門批准。」但本案屬於個案,實踐中是否需要國家外商投資管理部門的批准仍應具體諮詢外商投資管理部門窗口。

三、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2006年8月14日生效)

《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常見問題解答之四》

《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適用於繼承、贈與、依法進行的財產分割、法人資格喪失等情形)》(2011年7月1生效)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2016修訂)》(深證上〔2016〕769號)

《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指南》(2016年1月4日生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業務指引(2016修訂)》(深證上〔2016〕68號)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修訂)》(證監會第108號令)

《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9]167 號)

《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 號)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2011年1月8日生效)

《深圳證券交易所收費(及代收稅費)明細表(2015)》

《關於調整A股交易過戶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2015年7月9日發布)

《關於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7〕1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者(草案徵求意見稿)》(2015年1月19日發布)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修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令第22號)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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