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定性集資詐騙,最大的原因就是,資金的流向大致查實了,集資人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

而此前朱一棟被抓回國時,案件性質暫時為操縱證券市場罪。

當時是在8月29日,而上海檢察二院在9月30日批准逮捕朱一棟等八人,此時罪名增加了一條,集資詐騙罪,時間正好是一個月內。這說明,這一個月內,公安機關通過對朱一棟等人的訊問、查封、扣押相關物證和書證,掌握了朱一棟等人非法佔有資金的相關證據。

所以需要釐清的事,這裡應該並不是檢察院增加的罪名,是公安局通過刑事拘留朱一棟等人的一個月內掌握了相關證據,因此在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朱一棟等人時,增加了罪名。

最開始確定的罪名:操縱證券市場罪

操縱證券市場罪,最高刑是十年,比如私募一哥徐翔就是被判的這個罪,領刑五年半。而集資詐騙罪,相對而言處罰就更加嚴重,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比如最近宣判的中晉資本案,主犯徐勤就是因集資詐騙被判無期徒刑,而中晉案的公訴機關,和阜興朱一棟一樣,正好也是上海檢察二院。

而中晉案和阜興案,都和私募基金有關。

非法佔有目的,是定性集資詐騙罪的關鍵

而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關鍵,就是集資人對於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比如有攜款潛逃導致資金無法返還、揮霍或用於高風險投資等等。

特別是對於阜興案而言,由於本案還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而操縱證券市場所使用的大量資金,是不是就是來自投資人的本來是投向相關企業、項目的投資款?相信這就是本案的關鍵點。

除了關於非法佔有目的證據,還有哪些事實將是決定案件性質

而且,集資詐騙罪屬於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需要針對不特定對象集資,在中晉案中,法院認定中晉資本系列公司通過網路、宣講會發布相關集資信息,同時將本應100萬的投資門檻,擅自降低到5萬,屬於針對不特定對象集資。

而阜興案之所以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罪,除了前面講的資金使用問題,關鍵就是資金的籌集方式問題。

阜興是否通過網路、電話、郵件、宣講會公開宣傳?是否對私募投資人進行過投資能力測試和篩選?

其實這些,才是本案定性為集資詐騙罪的關鍵。

另外,警方還需要搜集到阜興相關私募對投資人承諾保本的證據,比如銷售人員在銷售時或公開資料里有類似的暗示,或者通過簽訂先關涉嫌自融、自保的合同變相承諾保本等等。

另外,警方還是向相關部門(銀監會、證監會)發出詢問函,以證明阜興不具有合法的公開集資資格。總之警方搜集的證據就是主要證明五點:非法佔有目的,公開宣傳,針對不特定對象,承諾保本付息,不具有合法性。這五點,我是按照現實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序的。這五點,缺一個,就不能構成集資詐騙罪。(本文是作者針對相關事實進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對司法實踐作出有益的貢獻。未經作者本人曾傑許可,嚴禁轉載,歡迎點贊,留言,私信。)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