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下劳务报酬的影响
先声明,这篇文章研究只适合从今天到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目前出的政策下能够分析出来的影响。
离年底只有几天了,新个税下的劳务报酬的影响这个话题我一直想写,没敢写。
之前一直在等税务局关于新个税通知,很多朋友不停的在咨询我,一些交流群里也就这个话题展开了讨论。点开文章寻找有关话题,发现很多人都在胡说八道,计算的个税也是错的,有的速算扣除数都没有,有的是对税级的理解完全错误。我忍不住写了新个税对年终奖的影响的文章。结果写完被立刻朋友圈转了数次。以前的下属(都是做工资的)纷纷帮我打call。
结果20号上午,税务局的文件发出来了。仔细研究了一下,有一个地方会影响到我引用的表格。就是累计预扣法。之前大家对税务局10月份发文的理解一直是当月预缴,按照月平均的应税收入找到税率。新的规则出来以后,发现是累计预扣。引用一个权威文件如下
2.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有这个文件的人会心一笑。
当晚我立刻写了一片文章关于累计预扣的。也发到了交流的群里。
可能大家对这个概念并没有直观的认识。简单说,对于人力资源小伙伴来说就是你的公式设定要稍微复杂一点。对于员工而言年终最终缴纳的税款没有影响,如果某一个月你多缴了,你下个月就不用再交了,可以不用占用流动资金。
有一个有经验的读者立刻指出了我的表格里没有用累计预扣法。
我的读者都是专业的呀。很欣慰。
言归正传。
先看一下概念。这是判定如何计税的标准。有法务部门的小伙伴可以把合同让法务看一下来做判断。
工薪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薪所得的区别
雇佣与非雇佣。工薪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即个人与被服务单位发生直接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也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其所得也不是以工资薪金形式领取的。
百度「劳务报酬所得」
我的观点仍然是等待税务局更多的通知,以及大家第一次报税以后,对这个问题才可以综合的全面的回答。但是为什么现在写这个话题?
我的一个朋友面临这个问题。一次性劳务报酬,可以在今年或者明年发,究竟怎么发?
所以这个话题只适合现在到2018年12月31日。
朋友的咨询和客户的咨询是不一样的。一是因为我身边的朋友咨询都是复杂案例,二是朋友的咨询的信息都是一点点给我,很多时候都是错误或者不完整的,导致很多判断是错误的方向,等到我再问一些问题的时候,发现原来之前的叙述都是错误的。客户的咨询是他们发现问题,总结问题,再咨询我,一般问题叙述的比较详尽完整,给出方案也很快。
我们都知道劳务报酬在2019年要纳入综合所得了。劳务报酬的预扣缴方法如下:(再放一段权威文件)
1.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3档预扣率(0/20%/40%);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率20%
请大家看清楚,这是预扣缴率!不是最后的汇缴清算的税率!
2019新个税最让我引起注意的不是税率的改变,扣减额的变化,而是合并了劳务报酬等项目进入综合所得纳税。
这张表中的例子是稿酬所得的新旧比较,更清楚的说明了新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