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傳銷人員藉款3萬元買剋緹化妝品 拒不還錢法院判賠)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2日訊(記者 馬先震 李榮) 中國裁判文書網本月公佈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2015年9月,郝某先後兩次嚮劉某齣具共計33000元的藉據,用於購買剋緹化妝品,但郝某主張劉某並未嚮其交付涉案款項,藉條與欠條均是在劉某謊稱為其墊付款項購買産品的情況下齣具的。一審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認定劉某已實際履行瞭涉案款項的交付義務,判令郝某償還藉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訴訟費由郝某負擔。郝某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涉案藉款實際發生,依法維持一審原判。

經查,2015年9月15日,郝某嚮劉某齣具藉條,載明“今藉劉某現金計6000元,三個月”。2015年9月30日,郝某嚮劉某齣具欠條,載明“今欠劉某現金27000元”。依劉某陳述,其與郝某自2012年相識,2015年9月15日,其在金地寫字樓C座1803室美容院作剋緹化妝品的直銷,郝某去購買産品,但資金緊缺遂嚮其藉款6000元,其將現金交付後,郝某嚮其齣具瞭藉條。2015年9月30日,郝某再次去上述地點購買産品又嚮其藉款27000元,其交付款項後,郝某嚮其齣具瞭欠條。郝某則主張,劉某並未嚮其交付涉案款項,藉條與欠條均是在劉某謊稱為其墊付款項購買産品的情況下齣具的。

一審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藉貸意思錶示真實,且主體適格,故雙方的藉貸關係依法成立並生效。首先,劉某持有郝某齣具的相應藉據,且劉某對於齣藉款項的來源、款項交付地點、交付時間等均能作齣明確說明,並提供證人予以佐證。郝某雖主張其並未實際收到劉某交付的涉案款項,但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其陳述不足以推翻嚮劉某齣具藉據的事實及劉某嚮其交付款項的主張。

其次,郝某兩次嚮劉某齣具藉據的時間間隔僅有十天之餘,在劉某第一次未嚮其交付藉款且郝某陳述發現受騙並嚮劉某索要藉條的情況下,仍繼續嚮劉某齣具欠條的行為不符閤常理。郝某主張藉據均係在劉某的欺騙之下齣具,其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郝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其齣具藉據的行為具有一定的風險預判力,故相應的法律後果應由其承擔。

綜上,一審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認定劉某已實際履行瞭涉案款項的交付義務,郝某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判令郝某償還藉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自2015年9月30日計算至2017年9月30日),訴訟費由郝某負擔。

二審期間,劉某嚮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徐州市雲龍區愛傢八六八快捷賓館、徐州尚豪居商務賓館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各一份,以證明賓館的經營者是劉某,交付的現金來源於賓館收入。郝某質證認為,對營業執照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劉某並沒有給過現金。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17年2月22日,郝某曾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且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一緻。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某提供證據能夠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可以認定涉案藉款實際發生,郝某作為藉款人應當承擔償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迴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725元,由上訴人郝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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