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行為藝術非合理辯解

浸大電影系男畢業生在去年參加香港同志遊行時,全裸地以紅線自綁私處,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裁判官今指被告在沒有合法權限和辯解下裸露私處,裁定被告罪成,在考慮被告的年紀和初犯後,判罰款900元。

21歲被告黃榮鋒。資料圖片

裁判官裁決時指,本案與現代社會對風化、莊重和私隱的尺度相關,一般心智成熟的人都會認為被告黃榮鋒的行為是猥褻的,但該罪行只針對沒有合法規限的裸露行為,而控方須證明被告是否有合法權限和辯解。

被告黃榮鋒。

裁判官回應辯方指被告行使藝術自由和文化自由的論說,指案發位置是車水馬龍的馬路,有數以萬計遊行和非遊行人士經過,被告沒有以任何途徑或方式向第三方提示他將會在該地方裸露身體,參與遊行的人沒有預料亦不曾表示願意看見該行為,故判被告罪名成立。

案發於去年11月17日下午的香港同志遊行。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21歲,年紀較輕,監禁未必是適合的刑罰。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現時待業,由母親供養,希望裁判官念在被告初犯,沒有不良嗜好,能輕判該罪行。

去年11月的同志遊行。資料圖片

裁判官判刑時指不認同辯方稱被告的行為沒有對其他人造成滋擾,在考慮被告年紀、案底和案情後,認為拘禁式刑罰屬過分嚴苛,而被告有母親供養,可用罰款作刑罰,故判被告罰款900元。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11月17日下午參與香港同志遊行時,在灣仔軒尼詩道全身赤裸,先將紅繩綁上行人路的欄杆,並將另一端綁在腰上及陽具,左手和右手分別持著火機和聖經,示意點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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